我2009年到公司从业检修工作中,但公司沒有和我签署书面形式劳动合同。十几年来,我和别的职工一样依照公司的要求工作、接纳管理方法,公司按时发来薪水。不久前,公司要解雇我。
但是,公司觉得彼此之间沒有劳动合同,不会有劳动关系,因此 ,不帮我一切赔付。
我想问一下:我跟公司中间劳动关系创立吗?我能规定赔付吗?
答:
《社会保障部有关建立劳动关系相关事宜的通告》第一项要求:“用人单位招收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但另外具有以下情况的,劳动关系创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合乎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要求的法律主体;
(二)用人单位依规制订的各类劳动者管理制度适用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管理方法,从业用人单位分配的有酬劳的劳动者;
(三)劳动者出示的劳动者是用人单位业务流程的构成部分。”由此,您长期性在公司从业特殊职位工作中、受公司管理制度管理方法,公司按时付款给您劳务报酬。虽彼此未签署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但已产生客观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要求:“用人单位自劳动力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形式劳动合同的,视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要求说明,企业自劳动力之日起一年以内未与您签署劳动合同,一年后视作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您与公司劳动关系创立,公司单方面消除与您的劳动合同属违反规定消除,您能够 向公司规定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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