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这一案件如何裁判员,我想对审判长说:您之后案件审理电子合同案子时,请依照电子数据直接证据质证程序流程来主持人,不能用“这个字这是不是你签的?”提出问题。
由于一份电子合同签字的实效性是由“两真一防”来确定的:签名人真正真实身份、签名人真正意思表示、避免文档被伪造。
安全出示的电子合同确立标出:签字失效
开启电子文件,确立标出:签字失效
而这一切均掩藏在电子合同PDF文件格式正本中的“电子签章资格证书”信息中,“资格证书信息”务必用电脑应用看来,复印出去哪些也看不见。
《电子签名法》已施行十六个年分了,今日的司法部门裁判员依然滞留在八十年代,是一件无奈的的事儿。
期待当事人能够见到,期待审判长能够见到,还这名大姐一个清正,还这世界一个公平。替这名大姐伤心了。
最高法院相关要求
当事人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质疑的,人民法院理应融合质证状况,核查分辨电子数据转化成、搜集、储存、传送全过程的真实性,并主要核查以下几点:
(一)电子数据转化成、搜集、储存、传送所依靠的计算机软件等硬件配置、手机软件自然环境是不是安全性、靠谱;
(二)电子数据的转化成行为主体和時间是不是确立,主要表现內容是不是清楚、客观性、精确;
(三)电子数据的储存、存放物质是不是确立,存放方法和方式是不是稳妥;
(四)电子数据获取和固定不动的行为主体、专用工具和方法是不是靠谱,获取全过程是不是能够再现;
(五)电子数据的內容是不是存有提升、删掉、改动及不详细等情况;
(六)电子数据是不是能够根据特殊方式获得认证。 当事人递交的电子数据,根据电子签章、可信时间戳、hash值校检、区块链技术等直接证据搜集、固定不动和防伪造的方式方法或是根据电子取证数据存证服务平台验证,可以证实其真实性的,智慧法院理应确定。
当事人能够申请办理具备专门知识的人就电子数据技术性难题明确提出建议。人民法院能够依据当事人申请办理或是依权力,授权委托评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或是读取别的有关直接证据开展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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