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根据互联网技术等网络信息签订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产品并选用物流快递方法交付的,收件人的查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形成的电子凭证或是商品凭据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上述情况凭据沒有载明时间或是载明时间与具体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具体提供服务的时间为标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选用线上传输技术交付的,合同书标的物进到另一方被告方特定的特殊系统软件且可以查找鉴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被告方对交付产品或是提供服务的方法、时间另有承诺的,依照其承诺。
《电子商务法》第五十一条 合同书标的为交付产品并选用物流快递方法交付的,收件人查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书标的为提供服务的,形成的电子凭证或是商品凭据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上述情况凭据沒有载明时间或是载明时间与具体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具体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书标的为选用线上传输技术交付的,合同书标的进到另一方被告方特定的特殊系统软件而且可以查找鉴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书被告方对交付方法、交付时间另有承诺的,从其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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