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根据进出口贸易“单一窗口”电子化方法申请时,進口阶段不用递交合同书、装箱清单、载客明细(舱单),出口阶段不用递交合同书、税票、装箱清单、载客明细(舱单)。中国海关审批时若有必须,再次递交。
《广州海关关于简化报关单随附单证有关事项的公告》(广州海关公示今年 5号)已于七月中下旬公布执行。文中将全方位讲解现行政策主要内容,并解读申请时必须调节留意的关键事宜,一起来瞧瞧吧。
一、公示內容
为不断提升港口经营环境,进一步提高跨境电商贸易便利化水准,广州海关决策对简单化报关单随附单证作进一步确立,现就相关事宜公示以下:
公司根据进出口贸易“单一窗口”电子化方法申请时,進口阶段不用递交合同书、装箱清单、载客明细(舱单),出口阶段不用递交合同书、税票、装箱清单、载客明细(舱单)。中国海关审批时若有必须,再次递交。
本公示自公布生效日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海关
今年 7月17日
公示全文网站地址:http://guangzhou.customs.gov.cn/guangzhou_customs/381558/fdzdgknr33/lzyj91/2478417/3200671/index.html
二、随附单证有关
(一)随附单证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中国海关总署令第243号)第二十七条要求:
进、出口货品报关单理应随附的单证包含:
(一)合同书;
(二)税票;
(三)装箱清单;
(四)载客明细(舱单);
(五)提(运)单;
(六)代理报关委托协议书;
(七)进出口许可证书件;
(八)中国海关总署要求的别的进出口单证。
(二)简单化随附单证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品申请管理规定》(中国海关总署令第243号)已注明随附单证类型,本次简单化随附单证范畴为合同书、税票、装箱清单、载客明细(舱单),且进出口简单化范畴不一样,其他随附单证仍应按要求出示。
留意:進口阶段仍要递交税票,出口阶段不用递交。中国海关审批时若有必须,有关随附单证仍要递交。
(三)随附单证及序号
报关单的随附单证及序号频道分成随附单证编码和随附单证序号两栏,在其中编码栏按中国海关要求的《监管证件代码表》和《随附单据代码表》申报相对有效证件编码;随附单证编号栏申报有效证件序号。
公司应依据中国海关要求的《监管证件代码表》和《随附单据代码表》挑选申报相对随附票据编码及序号。
三、申请常见问题
(一)申请方式
进出口货品的收发件人、受授权委托的出口报关公司理应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向海关申报,与随附单证一并提交的纸版报关单的內容理应与电子数据报关单一致;特殊情况下经中国海关愿意,容许先选用纸版报关单方式申请,电子数据过后补报名,补报名的电子数据理应与纸版报关单內容一致。在向未应用中国海关信息化管理智能管理系统工作的海关申报时能够选用纸版报关单申请方式。
(二)文件格式规范
过关工作电子化方式下,公司以电子文件方法储存或向中国海关提交的报关单随附单证依照《海关总署关于发布〈通关作业无纸化报关单证电子扫描或转换文件格式标准〉的公告》(中国海关总署2017年第69号公示)相关规定扫描仪或变换格式文件。
(三)核查义务
出口报关公司接纳进出口收发件人的授权委托,申请办理出口报关办理手续时,理应对受托人所出示状况的真实有效、一致性开展有效核查,核查內容包含:
(1)证实进出口货品的具体情况的材料,包含进出口货品的产品名、规格型号、主要用途、原产地、交易方式等;
(2)相关进出口货品的合同书、税票、运送票据、货运单等商业服务票据;
(3)进出口需要的许可证书件及随附单证;
(4)中国海关总署要求的别的进出口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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