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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2020-03-25 06:3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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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承租方或是租用物的具体应用人,没经出租方愿意出让租用物或是在租用物上开设别的物权法,第三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要求获得租用物的使用权或是别的物权法,出租方认为第三角色权支配权不创立的,人民检察院未予适用,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以外:

  (一)出租方已在租用物的明显部位做出标志,第三人到与承租方买卖时了解或是理应了解该物为租用物的;

  (二)出租方受权承租方将租用物质押给出租方并在备案行政机关依法处理质押权备案的;

  (三)第三人与承租方买卖时,未依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造行业或是地域主管机构的要求在相对组织 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账户查询的;

  (四)出租方有直接证据证实第三人了解或是理应了解买卖担保物为租用物的别的情况。

  华电融资租赁业务比较有限公司、民生工程金融融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合同纠纷重审核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中华共和国最高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人民法院民申10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原告):华电融资租赁业务比较有限公司,居住地天津天津市自贸区。

  法人代表:殷某,该公司老总。

  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某,该公司职工。

  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某,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一审上诉人、二审被上诉人):民生工程金融融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居住地天津临空货运物流工业园区。

  法人代表:唐某,该公司老总。

  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北京市中伦文德(天津市)刑事辩护律师法律事务所。

  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该公司职工。

  再审申请人华电融资租赁业务比较有限公司(下称华电租赁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民生工程金融融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下称民生租赁公司)、北京华伦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谢某、杜某、北京鸿福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北京市东晟花园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下称东晟花园公司)、北京市华旭利天企业经营管理比较有限公司、北京市金洛华劲企业经营管理比较有限公司、北京市华龙广州富力企业经营管理比较有限公司、北京中海雅实高新科技管理中心、李某、北京时代今天数码技术比较有限公司、北京市同创鑫龙企业经营管理比较有限公司,北京江浙液化石油气比较有限公司、北京市安游天下智能科技比较有限公司、北京市博源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气天津高级法院(2018)津民终219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我院依规构成仲裁庭开展了核查,已经核查结束。

  华电租赁公司向我院申请再审恳求:一、撤消一、二审裁定;二、裁定民生租赁公司对东晟花园公司户下的士开设的质押物权不创立;三、一、二审上诉费用由被申请人担负。华电租赁公司另恳求裁定北京市同创鑫龙企业经营管理比较有限公司以其拥有东晟花园公司的股份开设给民生租赁公司担保物权不创立,后撤销该恳求。

  关键原因:华电租赁公司与东晟花园公司的《融资租赁合同》承诺的728辆的士早已在中央人民银行征信查询开展了备案确定,其总数得以包含东晟花园公司具体有着的205一辆车。华电租赁公司自2017年4月28日付款选购合同款时起,即是案涉的士的使用权人,东晟花园公司没有权利将案涉的士质押给民生租赁公司。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要求,民生租赁公司在申请办理租用物备案中存有显著过失。原审人民法院判断民生租赁公司获得涉案人员的士质押权,存有评定客观事实与法律适用不正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要求,向我院申请再审。

  民生租赁公司论文答辩称:原审裁定评定有错必纠,法律适用恰当,恳求驳回申诉再审申请。

  东晟花园公司论文答辩称:与华电租赁公司的租赁协议确为真正,但合同书注明的728一辆车存有虚报情况。

  我院经核查觉得,有关民生租赁公司就东晟花园公司户下涉案人员车子是不是具有质押权的难题。华电租赁公司称其与东晟花园公司先签署了融资租赁业务合同书,涉案人员车子使用权归属于华电租赁公司全部,东晟花园公司没有权利就华电租赁公司的车子向民生租赁公司设置质押,民生租赁公司不具有涉案人员车子的质押权。我院经核查,华电租赁公司与东晟花园公司尽管先签署了融资租赁业务合同书,但合同书承诺的租用物为728辆的士,而东晟花园公司仅有205辆的士,二者数据信息相距甚大。东晟花园公司亦未迁移728一辆车的所有权证为华电租赁公司操纵,且尽管华电租赁公司在中央人民银行征信查询干了备案,但仅仅简易备案了总数,每辆的车号牌以及他信息内容均未确立,而民生租赁公司与东晟花园公司就东晟花园公司户下涉案人员车子设置质押权后在车辆安全管理单位及中央人民银行征信查询开展了备案办理备案,备案的车牌号码等信息内容实际确立。且民生租赁公司迁移所述抵押车辆的所有权证为己操纵,质押权真正创立。综上所述,华电租赁公司不能证实其签署融资租赁业务合同书的车子为东晟花园公司质押给民生租赁公司的车子。华电租赁公司觉得民生租赁公司就东晟花园公司户下涉案人员车子不具有质押权的原因不可以创立。

  综上所述,华电租赁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要求的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要求,判决以下:

  驳回申诉华电融资租赁业务比较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法官  潘勇锋

  审判员  王毓莹

  审判员  吴景丽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侯佳明

  书记员  李 婧

 小编: 马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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