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影片作品的版权所属
影片作品和以相近拍摄影片的方式写作的作品的版权由制片人者享有,但导演、电影导演、拍摄、做词、编曲等作者享有著作权,并有权利依照与制片人者签署的合同书得到酬劳。
影片作品和以相近拍摄影片的方式写作的作品中的台本、歌曲等能够独立应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利独立履行其版权。
2.授权委托作品的版权所属
受授权委托写作的作品,版权的所属由受托人和受委托人根据合同书承诺。合同书未作确立承诺或是沒有签订合同书的,版权归属于受委托人。
3.作品正本所有权转移后的版权所属
工艺美术等作品正本使用权的迁移,不视作作品版权的迁移,但工艺美术作品正本的展览会权由正本任何人享有。
4.版权的承继和迁移
版权归属于中国公民的,中国公民身亡后,其财产权利在《著作权法》要求的维护期限内,按照继承法的要求迁移。
版权归属于法定代表人或是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是其他组织变动、停止后,其财产权利在《著作权法》要求的维护期限内,由承担其权利责任的法定代表人或是其他组织享有;沒有承担其权利责任的法定代表人或是其他组织的,由國家享有。
5.版权实际应用的实例
假如应用别人作品的人必须履行合同书中著作权人未确立授于的权利,务必经著作权人批准方能履行。
某作者著作的小说集在某出版社出版出版发行,在书籍出版合同书中确立承诺出版发行的地区是我国,在合同书中未确立该书籍出版后,出版社出版享有对小说集的汉语翻译权,该出版社出版就不可履行小说集的汉语翻译权及出版发行到其他国家,假如出版社出版希望翻译小说集并出版发行到海外,就得经该小说集的作者批准。
6.信息网络传播权
2007年5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施行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依据该《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就是指以有线电视或是无线网络方法向群众出示作品、演出或是音频录影产品,使群众能够在其本人选中的時间和地址得到作品、演出或是音频录影产品的权利。
7.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行为主体有两类
一是写作作品的著作权人;二是传播作品的邻接权人。尽管同是邻接权人,可是依照《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要求,仅有演出者和音频录影制作者才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书籍书报刊出版者和电视广播机构做为邻接权人,并不享有此项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利人的权利
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人会有下列一些权利:1.许可权;2.获酬权;3.应用技术措施的权利;4.应用权利管理方法电子信息技术的权利;5.向互联网服务供应商传出书面形式“通告”的权利。
(材料出示:市国家版权局)
【来源于:东莞时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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