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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故意违约,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起算点为解除合同之日

裁判员关键点

此案不可以以发包人兴盛公司的有意毁约,由承包人担负因发包人毁约所造成 的不好不良影响。依据《最高法院有关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难题的审批》第四条“基本建设工程承包人履行优先权的限期为六个月,自基本建设工程完工之日或是合同书承诺的完工之日起测算。”的要求,此案基本建设工程因为发包人兴盛公司的缘故消除,承包人履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限期应自合同终止之日起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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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工集团公司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柳州市兴盛房地产开发比较有限公司基本建设工程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广西自治区高级法院(2020)桂民终1763号】

异议聚焦点

上诉人四建公司对诉争工程折扣率或竞拍、卖掉后个人所得价款是不是具有优先受偿权。

人民法院觉得

本院认为,四建公司与兴盛公司签署的《基本建设工程工程施工合同》及《鼎盛国际花园小区工程合同补充协议二》法律行为真正,內容合理合法合理。四建公司顺利完成一部分的工程品质达标,其在工程施工合同没法再次执行的状况下,有权利规定兴盛公司开展工程价款清算并付款工程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要求“发包人未依照承诺付款价款的,承包人能够催告函发包人在有效期内付款价款。发包人贷款逾期不付款的,除依照基本建设工程的特性不适合折扣率、竞拍的之外,承包人能够与发包人协议书将该工程折扣率,还可以申请办理人民检察院将该工程依规竞拍。基本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扣率或是竞拍的价款优先选择受偿。”此条要求的中心思想是在基本建设工程品质达标的状况下,授予承包人该项支配权,以维护务工者等施工人员的权益,归属于承包人的法律规定支配权。四建公司依规具有该支配权。另《最高法院有关案件审理基本建设工程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法律适用难题的表述(二)》第二十二条要求“承包人履行基本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限期为六个月,自发包人理应计付基本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故此案工程价款的最后确定是承包人履行基本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算起点。

此案中,2017年5月3日,彼此在原合同书的基本上就剩下一部分工程扩建工程工作中的相关的事宜达到《鼎盛国际花园小区工程合同补充协议二》,协议书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5项承诺“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已完工程量结算书及相关资料后60日内核准结束并明确提出修改建议,如未明确提出建议视作愿意该清算价款”。第三条开工标准第一项承诺“新项目开工前招标方(兴盛公司)应将新项目的小区车位质押给承包方(四建公司)做为工程款付款确保,相互配合承包方申请办理登记。”2017年6月9日四建公司向兴盛公司申报了《工程结算书》,工程工程造价为94283554.21元。兴盛公司的授权委托人韦韩在结算书封面上查收并签证“此工程结算书实际按招标方授权委托审批企业最后审核清算数据信息为标准”。自此四建公司修建工程的新项目停产,事后工程由兴盛公司再行机构工程施工。四建公司对兴盛公司再行机构工程施工的事后工程,派遣管理者相互配合工程施工管理及工程工程验收。但兴盛公司开工后未按所述合同补充协议的承诺将地下车位质押给四建公司做为早期工程价款付款的确保,也未授权委托财务审计企业对四建公司早期工程价款开展审批确定,亦未依照四建公司递交的《工程结算书》所明确的价格付款工程款。故应评定彼此被告方未依照《鼎盛国际花园小区工程合同补充协议二》的承诺执行,兴盛公司未对四建公司进行的工程价款开展最终审批确定,其接到四建公司《工程结算书》是此案工程清算全过程中待确认的一个结算书,此案《基本建设工程工程施工合同》并未消除,不可以做为工程价款最后的结算书。四建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向兴盛公司出函,称“未接到质押物地下车位、未接到欠付的工程款、贵公司也未就工程清算事项开展审批确定。”故决策终止合同。兴盛公司查收后未明确提出建议,应视作给予认同,因而,2018年7月10日是此案基本建设工程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時间。根据之上评定,不可以评定四建公司在工程施工合同并未消除的状况下拒不履行履行法律法规授予自身的优先权,只是根据兴盛公司的缘故《基本建设工程工程施工合同》没法再次执行,尚欠工程价款未获得兴盛公司的确定等缘故,四建公司无法履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支配权。即此案不可以以发包人兴盛公司的有意毁约,由承包人担负因发包人毁约所造成 的不好不良影响。依据《最高法院有关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难题的审批》第四条“基本建设工程承包人履行优先权的限期为六个月,自基本建设工程完工之日或是合同书承诺的完工之日起测算。”的要求,此案基本建设工程因为发包人兴盛公司的缘故消除,承包人履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限期应自合同终止之日起测算。四建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明确提出终止合同的申请办理,于9月4日提到起诉,仍未超出6个月的履行限期。一审人民法院以工程结算书送到之日+60日质疑期 合同书承诺的付款限期10日做为承包人具有优先权的起算时间不正确,我院给予改正。四建公司的上诉理由创立,我院给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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