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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发表的不当言论能否作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依据

原题目:微信聊天群发布的不当言论能不能做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根据

  周某2018年8月20日进到甲公司工作中,并签署《劳动合同书》一份,承诺合同期限为2018年8月20日至2021年8月19日,从业的职位为库房科长。2020年4月30日,在甲公司机构的“五一”节日期间安全性综合性大查验全过程中,周某做为责任者的一部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被规定整顿。周某接到整改报告后,按要求开展了整顿,并于2020年5月1日在企业“安全委员会全体人员群”微信聊天群中推送手机微信,具体内容为“@场长:你觉得大家话多的人?刻意跟我说名字?我要告诉你第一反应是要威胁恐吓,但想不到,做为一位必须有素养的经理人,威胁恐吓来的那么强烈,重视是互相的,没人会感觉离去就撑不下去的,你也一样是的”“我向企业及人事部门及上级领导检举你没公平看待职工,威胁恐吓职工”等。后周某还另外将以上內容分享至企业别的三个微信聊天群中。

  当天,甲公司经內部调研后通告员工代表大会,提议解除与周某的劳务关系,并于同一天通告工会委员会,该公会复函愿意企业解除与周某的劳动合同,企业遂于当天向周某手机微信送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单》,另外邮递该书面报告给周某。

  小编觉得,甲公司归属于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要求,员工比较严重违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以周某在安全工作巡视中存有比较严重违规操作及在微信工作群散播谣言,属比较严重违背企业规章制度与工作纪律的个人行为,并根据企业规章制度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合同。员工违背规章制度是不是做到解除合同书的水平应融合其个人行为是不是对用人单位导致损害及损害水平、是不是伤害生产运营纪律、员工的过失水平等情况给予评定,而依据周某在微信聊天群中推送手机微信的內容看来,系对工作上发生的难题开展个人见解的表述,虽表达形式有一定的不当之处,但并不会有伤害生命安全或沾污本人声誉情节恶劣的个人行为,且其微信内容并不是对于企业,更没法对企业信誉导致危害,故被告的个人行为亦不违背企业规章制度。并且,剧情水平亦不组成比较严重违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被告不可以由此解除劳动合同。综上所述,周某的个人行为虽然有不当之处,但解除劳动合同并并不是甲公司可采用的最终方式,甲公司解除与周某劳动合同的个人行为违背法律法规,其依规应付款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用人单位做为规章制度的实施者,其优点影响力显著。在劳务关系中,用人单位经常会运用其优点影响力制订不科学的规章制度,在员工违背规章制度的状况下,乱用用人单位的及时解除权,随便解除劳动合同,损害员工的权益。而当今,在我国对比较严重违背规章制度未有实际确立的操作规范,怎样评定员工的个人行为组成比较严重违背规章制度是审理实践活动中迫切需要的难题。

(文章内容来源于:江苏经济报)

(责编:DF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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