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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人事负责人、公司高管不签劳动合同是否适用二倍工资

  

  引言:卢成刚刑事辩护律师:劳动者劳动力风险性,法定代表人、人事部门责任人、企业高管不签劳动合同是不是可用二倍薪水?

  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就是指依规意味着法定代表人履行民事权利执行民事诉讼责任的企业责任人。依据破产法第13条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按照企业章程的要求由老总、监事会主席、主管出任并依规备案。因而,法定代表人一般应以用人单位的管理者和管理人员,若运用在用人单位的独特影响力有意不签署劳动合同或是是拿走劳动合同是很容易保证的。因而,结合实际通常将法定代表人清除在二倍薪水应用领域人员之外。

  二、人事部门责任人

  人力资源部的责任人或是是负责人人员了解劳动合同相关法律法规并担负所属单位与所聘职工订立劳动合同的岗位职责,其自知未签署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不良影响。结合实际人力资源部责任人或是是管理方法人员故意推迟订立劳动合同或是是在辞职之后带去企业储存的合同范本,并故意理赔二倍薪水的状况是司空见惯的,表明这类人员在订立劳动合同上面有避开法律法规的便捷。因而,针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的责任人或是是负责人人员沒有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不可做为二倍薪水可用的范畴。但针对有直接证据证实此类人员向用人单位明确提出过签署劳动合同,而被拒绝的仍能够适用此类人员二倍薪水的要求。

  三、企业高管

  用人单位的高管人员有不一样的职责权限,一般觉得假如高管人员并不主抓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单位,其应做为二倍薪水应用领域的人员。而假如高管人员岗位工作职责就包含管理方法订立劳动合同的內容,那麼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自身便是其本人应负的岗位工作职责。因而,具有劳动人事管理方法岗位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沒有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也不应做为二倍薪水可用的范畴。但针对有直接证据证实此类高管人员早已向用人单位明确提出签署劳动合同而被拒绝的,仍能够适用此类高管人员二倍薪水的要求。

  最终,假如你关于人力资源管理层面的一切法律问题,都能够留言板留言或私聊卢成刚刑事辩护律师。卢刑事辩护律师长期性致力于避开公司法律纠纷科学研究,善于破产法、担保法、劳动合同法等民商事法律法规,并具浓厚的法律学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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