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报 告 财 产 令
(2021)粤01执724号
广州市贵森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审理的魏会利申请执行你企业合同纠纷案一案,你企业如不可以按执行通知书执行起效裁判文书明确的责任,按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法院有关可用〈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程序执行多个难题的表述》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要求,应自本令送到之日起五日内,属实向本院报告当今及其接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实行全过程中,如财产情况产生变化,理应自财产变化之日起五日内向型本院填补报告。贷款逾期不报告,或是虚报报告的,本院将依规对你企业采用列入失信执行人人员名单、限制消费、处罚、拘押等强制执行措施。
此令。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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