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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云法院:加盟合同即将到期,仍以“冷静期”条款判决解约

一、案件回看:

案号:(2019)粤0111民初20035号

原告:邰XX,贵州剑河县人。

被告:广州市XX企业经营管理服务项目有限责任公司,居住地广东广州广州白云区。

原告于2017年4月加盟代理被告经营的“皇茶”规范店餐饮品牌。原告向被告缴纳了项目投资款3380零元、原材料款49465元,累计83265元。因一直未贯彻落实门店开店选址,该项目合同未具体执行。后经协商一致,协商一致拆换新项目再次经营。2018年3月18日,彼此再次签署《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期限为一年,自2018年3月17日起至2019年3月16日止,由被告受权原告在广东广东省东莞市长安区运营“热迈有茶”经销店,并将原告原缴纳的83265元变为新合同书的投资项目费和预付款原材料费。

后,原告掌握到彼此签署的合同书特性为特许经营合同书。但被告及其被告运营的“热迈有茶”知名品牌无商业服务特许经营办理备案纪录;被告运营的该新项目亦不具有“两店一年”的法定程序;被告未在合同签订前未根据我国特许经营管理方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布的十二项重特大信息内容;被告未根据《商业服务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要求在特许经营合同书中承诺被许可人履行单方面毁约权的有效限期。因被告手机无服务工作能力,原告的门店一直无法开张。2019年3月8日,原告向被告推送终止合同函,宣布通告消除彼此合同书,被告于2019年3月12日查收,沒有回复。自此,原告遂提起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诉请:

1、确定原、被告于2018年3月17日签署《项目合作协议书》给予消除;

2、诉请被告向原告退还投资项目花费3380零元和预付款原材料款49465元,总共83265元。

二、人民法院裁判员:

广州广州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案件审理本案后觉得:

涉案《项目合作协议书》內容合乎商业服务特许经营合同书的特点,涉案合同书归属于特许经营合同书。

有关原告认为消除涉案《项目合作协议书》的难题。因为原告于2019年3月8向被告邮递了《解除合同函》,所述详细地址为被告合同书上承诺的详细地址,且所述信函表明于2019年3月12日查收。故我院确定涉案《项目合作协议书》于2019年3月12日消除。

有关原告认为退还投资项目花费3380零元和预付款原材料款49465元的难题。因为彼此合同书仍未具体执行,因为原告阐述被告有对其开展学习培训,尽管彼此承诺的知名品牌內容不一样,但“热迈有茶”和“皇茶”均未饮品新项目的学习培训,故我院先行判决被告退还的投资项目花费为3180零元、预付款原材料款49465元。

总的来说,根据《合同法》第六条、第九十七条、《商业服务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二条裁定以下:

1、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3月17日签署的《项目合作协议书》于2019年3月12日消除;

2、本裁定起效生效日五日内,被告退回原告投资项目花费为3180零元、预付款原材料款49465元。

三、刑事辩护律师分析:

本律师在此案中代理商原告邰XX一方。在收到该被告方的资询时,涉案合同期限已只剩余十天上下的時间。如合同到期,即在法律法规上不会有终止合同的原因,消费者维权之难度系数能够想像。因此,本律师具体指导邰XX第一时间向被告推送了一份终止合同告知函,随后马上申请办理了授权委托办理手续向法院起诉。此案中尽管合同书将要期满,人民法院依然可用了《商业服务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冷静期”条文,裁定毁约和适用了绝大多数退钱。由这一裁定能够获知,“冷静期”并并不是彻底依照時间历经的长度来测算,只是要综合性考虑到合同的效力状况及其做为许可公司一方的信息公开状况的,此裁定具备不错的带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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