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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试行)_财经法规

  第一章 通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提升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方法,调节好我国、团体和本人三者中间的经济关系,坚持不懈土地社会主义社会公有制经济,维护保养土地承包合同彼此的合法权利,平稳和健全乡村双层经营体系,进一步维护和运营好土地,持续提升土地生产效率和劳动效率,加速农业发展趋势,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法律法规,融合我国具体情况,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说土地承包合同是指乡村团体农用地承包合同。

  第三条 土地承包合同是发包和承包彼此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农牧业生产责任制,确立互相权利与义务关联而签署的协议书。

  归属于村农民全民所有和乡(镇)农户全民所有的土地,发包方分别是村协作经济发展机构(或村委会)和乡(镇)协作经济发展机构;承包方一般为本机构的组员。对剩下土地,经社員(群众)交流会或社員(群众)意味着会议报告愿意,能够引入异地农牧业人力资本承包。

  本方法执行前依规签署的未期满的土地承包合同依然合理,应使其逐步完善。已丧失职责的原生产队为发包方的,发包方当然变动为村协作经济发展机构(或村委会)。

  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制企业,可将其应用的国有制土地发包给团体或是本人承包运营,从业农业。

  第四条 土地承包应尽量集中化联片,在工副业比较繁荣、有迁移人力资本场地、经济发展标准不错的地域,应逐渐发展趋势规模化。

  第五条 在有标准的地区,历经示范点可有方案地辟设公益性田,其盈利用以处理乡办中小学校教育投入以及他公用事业费支出不够的难题。

  第二章 合同生效和执行

  第六条 土地承包合同一般应包含下述內容:

  (一)合同书名字;

  (二)发包方和承包方名字;

  (三)承包土地总面积、位于部位、质量等级、承包限期;(四)经营范围;

  (五)承包方应缴纳的农业税、承包款金额和执行的限期、方法;

  (六)承包方每一年出示商品(包含我国订购等)的总数、品质和出示劳动者累积总数,以及执行的具体措施;

  (七)发包方应出示免费或有偿服务化学物质、技术咨询的标准和应担负的别的责任,以及执行的具体措施;

  (八)发包方对土地等公有制生产要素的运用、维护保养、改进等层面的规定和奖罚分明方法;

  (九)违反合同书的经济发展义务;

  (十)合同变更和消除的标准;

  (十一)依据法律法规或被告方商议应承诺的别的事宜;

  (十二)土地承包合同签署日期。

  第七条 土地承包方式、限期、服务、利润分配、奖罚分明方法等关键事宜,由社員(群众)交流会或意味着大会依据中国法律、现行政策和本团体机构规章探讨决策。承包方并不是本机构组员的,合同规定的关键事宜不会受到本地团体机构规章变动和社員(群众)全集或意味着大会新建议的管束。

  第八条 土地承包合同限期应长些。经营范围、承包资金额、农业产品种类和总数、服务等合同文本的时限可依据具体情况修定。修定时,对承包方靠自己能量提升资金投入、土壤改良耕地、使土地生产效率提升的,发包方不可提升承包指标值。

  第九条 激励按照《河北土地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发设计荒地、荒山、滩涂地,有方案地扩张农用地,对新开荒的农用地,由发包和承包彼此历经用心商议,签署承包合同。

  第十条 土地承包合同务必采用书面通知。协议书一式三份,由发包和承包彼此签字盖章后,到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方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公证办理手续,发包、承包和公证三方各执存一份。

  经土地承包合同彼此商议愿意的相关修定合同书的公文、数据图表,是合同书的构成部分。

  第十一条 土地承包合同依规创立后,即具备法律法规约束,合同书彼此务必严格执行,任何一方不可私自变动或消除。

  第十二条 承包方对其承包的土地仅有合同规定的所有权、承包权和依规转让权,禁止出售、低押、弃耕、葬坟,不可私自建房子、毁田起土、打坯、挖塘、开采等。没经地、市、县统一规划,不可私自在承包土地上种植桃树和其他花草树木。

  第十三条 土地承包合同满期后,发包方应优先选择让承包方再次承包其应用的土地,经彼此商议愿意后增加租期或签署新合同书。不会再承包原土地的,对其使土地增加生产主力(包含增加水井、田里机器设备等),发包方或新承包户应给与有效赔偿。

  第十四条 发包方应逐渐对土地分等评定戎品质定价。在每一年年尾或社員(群众)认可适合的其他時间,机构党员干部、农民和技术人员查验合同书实行状况,审查土地经营状况。对积极主动治理土地、提升项目投资、土壤改良耕地、搞田地基建项目的承包方,应予以激励;对土地运营不太好的提出批评文化教育;对比较严重违背本方法第十二条要求的,应予以经济发展惩罚,直到取回承包的土地。

  第十五条 发包方应在农田水利灌溉基本建设、机械设备耕种、害虫防治、商品销售、运营管理技术服务和生产要素供货等层面机构好社会性服务项目,进一步协助承包方处理生产运营中碰到的艰难。

  第三章 合同变更与消除

  第十六条 凡有下述状况之一的,为失效土地承包合同。

  (一)违背中国法律、政策法规、现行政策及计划指标或侵害我国和社会发展集体利益的;

  (二)违反协作经济发展机构规章,及其社員(群众)交流会或意味着会议决议的;

  (三)发包方没有权利发包的;

  (四)采用诈骗、威逼或倚仗势力等不正当性方式承包的;

  (五)没经发包方愿意,私自将承包土地分包的。

  第十七条 合同无效从签订之际起也不受法律法规维护。确定土地承包合同一部分失效的,如果不危害一部分的法律效力,一部分依然合理。

  合同无效的确定权归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方法单位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八条 产生下述状况之一的,容许变动或消除土地承包合同:

  (一)合同书彼此商议愿意,而且不危害我国、团体和社会发展集体利益的;

  (二)承包指标值所根据的我国订购每日任务、税款、价钱或别的生产制造标准等产生重特大转变而比较严重危害一方权益的;

  (三)因为洪涝灾害等不可抗拒导致重大损失而无社保,导致合同书没法执行的;

  (四)承包的土地被调节或依规征用土地的;

  (五)承包方受到破坏地貌、地形地貌、开展掠夺性运营的;

  (六)承包方家庭主要成员所有由农业户口变为非农业户口的,或所有转移到异地的;

  (七)承包方缺失合同履行工作能力的;

  (八)一方比较严重毁约,导致合同书没法或沒有必需执行的;

  (九)因相关部门和领导人员的过失而导致一方或彼此重大损失的。

  第十九条 一方规定变动或终止合同,除特殊情况外,务必在生产周期前不危害生产制造的状况下向另一方通告原因,经彼此商议愿意后申请办理公文办理手续。原合同终止而承包方再次承包原土地的,需签署新的协议书。

  合同书的变动和消除应报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方法单位办理备案。

  第二十条 在承包合同期内,不可随便调节土地。因为人口数量变化使住户占据土地比较严重不平衡;或地快过度分散化,不利生产制造;或承包户托欠、拒缴团体提留,危害团体开展一切正常的经济发展、社会实践活动等缘故,必须调节土地的,需经社員(群众)交流会或意味着会议报告愿意,乡镇级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方法单位审批,报县市级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方法单位审核。

  第二十一条 合同无效、违背合同书、依规变动和终止合同导致的损害,除法律法规免去义务的之外,应由过失的一方赔付。若合同书彼此或有关的第三方均有过错,应各自义务尺寸分别担负相对的义务。

  对因为渎职、失职或其他违纪行为导致重大损失的立即责任人,应追究其经济发展义务,直到向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家在农村的在学校大中专生学员、现役军官、大城市和农村集体经济编外人员、零工,凡原先承包了土地,其家中坚持不懈按合同书运营的,应保存其承包土地的所有权,禁止私自变动或终止合同。

  第二十三条 在合同书合理瑚内,承包方分包土地应事前征求发包方愿意。转走户和转到户秉着自愿互利标准商议分包方式和标准后,向发包方申请办理分包办理手续。转到户享有和担负原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走户可以向转到户扣除土地项目投资赔偿费,规定保存土地承包所有权的应容许。转走户转营他业的,除依据经营范围照章缴税外,还应上缴农村综合款和团体提留。跨村分包承包土地有别于协作经济发展机构內部承包,应按《经济合同法》实行。外界承包者须出示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的证明信,并向乡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方法单位办理备案。

  第二十四条 承包方所承包的土地被合理合法征用土地,发包方应赔偿其财产损失,并调给承包地,或采用别的方法为其之后经济发展收益来源于出示标准。

  第四章 采购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土地承包合同产生纠纷案件,最先由被告方商议处理。商议不了时,由县(市、区)、乡(镇)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方法单位协商或诉讼,还可以立即向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乡(镇)乡村协作经济发展运营管理单位承担土地承包合同的日常管理方面。

  第二十七条 乡(镇)采购管理单位的工作职责:

  (一)宣传策划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政策法规、战略方针、现行政策;

  (二)具体指导签署和修定合同书;

  (三)承担合同书的公证,审计监督合同的效力;

  (四)保管合同档案资料和相关材料;

  (五)协商、仲栽合同纠纷案。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采购管理单位的工作职责:

  (一)宣传策划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政策法规、战略方针和现行政策,培训协议管理者,进行服务咨询;

  (二)督导检查乡(镇)合同书管理方面;

  (三)协商或诉讼乡(镇)协商失效的合同纠纷案;

  (四)调查分析采购管理层面的难题,吸取经验,改善合同书管理方面。

  第五章 附录

  第二十九条 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方法单位公证承包合同,协商、诉讼纠纷案件,均可扣除小量服务费。其规范由各县市(市、区)自主明确。

  第三十条 本方法由河北省省农业厅承担表述。

  第三十一条 本方法自颂布之日起实施。

  1988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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