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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第一部分 通用性合同文本

  一、词句内涵

  1.词句内涵

  除前后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书中下述词句应具备真奈美所授予的内涵:

  1.1 相关合同书彼此和监理单位的词句

  (1)发包方:指专用型合同文本中注明的被告方及其获得该被告方资质的合理合法

  继承者。

  (2)承包方:指已由发包方授标,并与发包方宣布签定合同书的被告方及其

  获得该被告方资质的合理合法继承者。

  (3)工程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方工程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被告方。

  (4)监理单位:指专用型合同文本中注明的由发包方授权委托对本合同执行工程监理的

  被告方。

  1.2 相关合同书构成文档的词句

  (1)合同书:指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签署的为进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任务所纳入

  本合同标准第三条的全部文件及其其他在合同书中确立纳入的文档。

  (2)技术性条文:指本合同的技术性条文和由监理单位做出的或准许的对技术性条

  款的一切改动或填补文档。

  (3)工程图纸:指招标会工程图纸和发包方按合同规定向承包方出示的全部工程图纸(包含

  配套设施表明和相关材料)及其招投标工程图纸和由承包方递交并经监理单位准许的全部工程图纸

  (包含配套设施表明和相关材料)。

  (4)工程图纸:指所述第(3)项要求的工程图纸中由发包方出示或由承包方提

  交并经监理单位准许的立即用以施工测量的工程图纸。

  (5)投标文件:指承包方为进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任务,向发包方递交并且为发

  包方所接纳的投标报价书、已定价的工程量明细和经发包方确定进到合同书的其他文

  件。

  (6)中标通知:指发包方宣布向承包方授标底通知单。

  1.3 相关工程和机器设备的词句

  (1)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和临时性工程。

  (2)永久性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应修建的并转交给发包方应用的工程(包含

  工程机器设备)。

  (3)临时性工程:指为进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任务需要的各种非永久性工程(不

  包含工程机械设备)。

  (4)行为主体工程:指专用型合同文本中注明的所有永久性工程中的关键工程。

  (5)企业工程:指专用型合同文本中注明的企业工程。

  (6)工程机器设备:指组成或方案组成永久性工程一部分的机械设备、金属构件设

  备、仪器设备设备以及它相近的机器设备和设备。

  (7)工程机械设备:指为进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任务需要的所有用以工程施工的机器设备、

  器材和不包括临时性工程和原材料以内的其他一切物件。

  (8)承包方机器设备:指承包方的工程机械设备。

  (9)进点:指承包方收到开工通知后进到工程施工场所。

  1.4 相关施工期的词句

  (1)开工通知:指发包方授权委托监理单位通告承包方动工的信函。

  (2)动工日期:指开工通知中注明的动工日。

  (3)竣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所有工程、企业工程或一部分工程竣工和根据

  竣工工程验收后在转交资格证书(或临时性转交资格证书)中注明的竣工日。

  1.5 相关合同书价钱和花费的词句

  (1)合同书价钱:指合同书中注明的为进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任务适应给承包方

  的总额。

  (2)花费:指为执行本合同所产生的全部支出,包含服务费和应平摊的其他

  花费,但不包括盈利。

  1.6 其他词句

  (1)工程施工场所(或工程施工地):指由发包方出示的用以本合同工程的场地及其

  在合同书中特定做为工程施工场所构成部分的其他场地。

  (2)书面通知:指一切笔写、复印、包装印刷的各种各样信函,包含电传、传真、传

  真和电子邮箱等。

  (3)天:指日历天。

  二、合同书文档

  2.规范字和法律法规

  2.1 规范字

  本合同应用的规范字为中文文本。

  2.2 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

  适用本合同的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是中华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其国

  务院相关部门的规章制度和工程所在城市的省、自治州、市辖区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度。

  3.合同书文档的优先选择次序

  构成合同书的各类文档应能相互之间表述,相互之间表明。当合同书文档出現模棱两可或不

  一致时,由监理单位做出表述或调整。除合同书另有要求外,表述合同书文档的优先选择顺

  序以下:

  (1)合同书(包含合同书记事本);

  (2)中标通知;

  (3)投标报价书;

  (4)专用型合同文本;

  (5)通用性合同文本;

  (6)技术性条文;

  (7)工程图纸;

  (8)已定价的工程量明细;

  (9)构成合同书的其他文档。

  三、彼此的一般责任和义务

  4.发包方的一般责任和义务

  4.1 遵循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

  发包方应在其组织实施本合同的所有工作上遵循与本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和

  规章制度,并应担负因为其本身违背所述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义务。

  4.2 公布开工通知

  发包方应授权委托监理单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向承包方公布开工通知。

  4.3 分配监理单位立即进点执行工程监理

  发包方应在开工通知公布前分配监理单位立即进到施工工地进行工程监理工作中。

  4.4 出示工程施工商业用地

  发包方应按专用型合同文本要求的承包方商业用地范畴和期限,办清工程施工商业用地范畴内

  的征收土地和香港移民,准时向承包方出示工程施工商业用地。

  4.5 出示一部分施工准备工程

  发包方应按技术性条文的相关要求,进行应由发包方担负的施工准备工程,并按

  合同规定的期限出示承包方应用。

  4.6 转交精确测量标准

  发包方应按第27.1款和技术性条文的相关要求,授权委托监理单位向承包方转交

  当场精确测量标准以及相关材料。

  4.7 申请办理商业保险

  发包方应按合同规定承担申请办理由发包方购买保险的商业保险。

  4.8 出示现有的水文水利和地质勘查材料

  发包方应向承包方出示现有的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水文水利和地质勘查材料,但只

  对纳入合同书文档的水文水利和地质勘查材料承担,不对承包方应用所述材料所做的剖析、

  分辨和推理承担。

  4.9 立即出示工程图纸

  发包方应授权委托监理单位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型承包方出示应由发包方承担出示

  的工程图纸。

  4.10 付款合同书合同款

  发包方应按第33、35条和36条的要求付款合同书合同款。

  4.11 统一管理方法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

  发包方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承担统一管理方法本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为承包方完成文明行为

  工程施工总体目标造就必需的标准。

  4.12 社会治安护卫和安全施工

  发包方应按第29条的相关要求执行其社会治安护卫和工程施工安全职责。

  4.13 生态环境保护

  发包方应按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相关要求统一筹备本工程的自然环境保

  护工作中,承担核查承包方按第30条要求所采用的生态环境保护对策,并监管其执行。

  4.14 机构工程工程验收

  发包方应按第52条的要求主持人和机构工程的竣工工程验收。

  4.15 其他一般责任和义务

  发包方应担负专用型合同文本中要求的其他一般责任和义务。

  5.承包方的一般责任和义务

  5.1 遵循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

  承包方应在其承担的各项任务中遵循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

  并确保发包方可免于担负因为承包方违背所述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一切义务。

  5.2 递交履约担保有效证件

  承包方应按第六条的要求向发包方递交履约担保有效证件。

  5.3 立即进点工程施工

  承包方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立即调派工作人员和配制工程机械设备、原材料进到施工工地,按

  工程施工总进展规定进行施工准备工作中。

  5.4 实行监理单位的标示,准时进行各类承揽工作中

  承包方应认真落实监理单位传出的与合同书相关的一切标示,按合同规定的內容

  和時间进行所有承揽工作中。除合同书另有要求外,承包方应出示为进行本合同工作中所

  需的劳务公司、原材料、工程施工设备、工程机器设备和其他物件。

  5.5 递交施工计划设计方案、工程施工对策方案和一部分工程图纸

  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內容和時间规定,定编施工计划设计方案、工程施工对策方案和

  由承包方承担的工程图纸递交监理单位审核,并对当场工作和工程施工方式的完善和可

  靠负所有义务。

  5.6 申请办理商业保险

  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承担申请办理由承包方购买保险的商业保险。

  5.7 安全文明施工

  承包方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安全文明施工,并应在施工计划设计方案中明确提出工程施工整个过程的

  安全文明施工对策方案。

  5.8 确保工程品质

  承包方应严苛按技术性条文中要求的品质规定进行各项任务。

  5.9 确保工程工程施工和工作人员的安全性

  承包方应按第29条的相关要求用心采用工程施工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工程和由其管辖

  的工作人员、原材料、设备和机器设备的安全性,并应采取措施对策避免 施工工地周边建筑和住户

  的人身安全遭到危害。

  5.10 生态环境保护

  承包方应遵循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并应按第30条的要求采用必需

  的对策维护施工工地以及周边的自然环境免遭因其工程施工造成的环境污染、噪音和其他要素所导致

  的环境污染及其工作人员损害和经济损失。

  5.11 防止工程施工对群众权益的危害

  承包方在开展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任务时,应确保发包方和别人的资产和权益

  及其应用公共路面、水资源和公共基础设施的支配权免遭危害。

  5.12 为别人提供便利

  承包方应按监理单位的标示为别人在当地或周边执行与本工程相关的其他各

  项工作中出示必需的标准。除合同书另有要求外,相关出示标准的內容和花费应在工程监理

  企业的融洽下再行签订合同。若达不了协议书,则由监理单位作出决定,相关多方遵

  照实行。

  5.13 工程维护保养和质保

  工程未转交发包方前,承包方应部门管理和维护保养;转交后承包方应担负质保期

  内的缺点恢复工作中。若工程转交资格证书授予时尚潮流有一部分未完结工程必须质保期内再次完

  成,则承包方还应承担该未完结工程的管理方法和维护保养工作中,直到竣工后退交到发包方为

  止。

  5.14 竣工撤场和撤出

  承包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期内进行施工工地清除并按时撤离工作人员、机器设备和剩下原材料。

  5.15 其他一般责任和义务

  承包方应担负专用型合同文本中要求的其他一般责任和义务。

  四、履约担保

  6.履约担保

  6.1 履约担保有效证件

  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文件格式和专用型合同文本要求的额度,在宣布签定合同书前

  向发包方递交经发包方愿意的金融机构或其他金融企业出示的履约保函或经发包方愿意

  的具备贷款担保资质的公司出示的履约担保书。获得有效证件的花费由承包方担负。

  6.2 履约担保有效证件的有效期限

  承包方应确保履约保函或履约担保书在发包方授予质保义务停止资格证书前一直有

  效,发包方应在质保义务停止资格证书授予后14天内把所述有效证件退还给承包方。

  五、监理单位和工程监理工作人员

  7.监理单位和工程监理工作人员

  7.1 监理单位的岗位职责和权利

  (1)监理单位应执行本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

  (2)监理单位能够履行合同规定的和合同书中暗含的权利,但若发包方规定监

  理企业在履行某类权利以前务必获得发包方准许,则应在专用型合同文本中给予要求,

  不然监理单位履行的这类权利应视作已获得发包方的事前准许;

  (3)除合同书中另有要求外,监理单位没有权利免去合同书中要求的承包方或发包方

  的义务和支配权。

  7.2 主管理工程师

  主管理工程师(下称主管)是监理单位驻施工工地执行监理单位岗位职责的全权负责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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