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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介入他人婚姻,该被解除劳动合同吗?

2020-08-07 08:05:55

中工网

2020-08-07 07:41:55 来源于:劳动报

新闻记者朋友:

你好。我与已婚男人上级领导恩爱了。他老婆了解后寻找企业,我和她发生了猛烈争吵。她向公司领导控诉,领导干部以我违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比较严重违背用人公司的规章制度的”为由,单方面消除我的劳动合同。我看了劳动合同,在其中确定有“乙方(员工)应遵守下列工作纪律: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可以做出不利于国家主权、社会道德和别人权益的言谈举止;维护保养甲方(企业)声誉,在一切场所,乙方均不可以做出不利于甲方声誉和权益的言谈举止……乙方违背合同规定承诺,违背甲方的规章制度、工作纪律、工作制度和别的管理规定,甲方可根据规章制度的要求,对乙方开展书面形式警示,乃至消除合同规定。乙方在甲方工作中期内,如存有违背工作纪律或规章制度,包含但不限于例举情况之一,属情节恶劣,甲方可马上与乙方消除劳动合同且不付赔偿”。这没一条和我的状况相匹配的,公司为何消除我的劳动合同?

慧慧

慧慧:

你好。我谈一谈我的观点。

最先,从《婚姻法》第二条、第四条的要求能够看得出,在我国是一夫一妻制,夫妻之间应相互之间忠诚。在夫妻感情存属期内,夫妇任何一方是不可以与第三人造成情感间的太过个人行为。联络到你的事,纵使是“谈恋爱”,也不可以超越规定。

次之,在领导沒有摆脱夫妻关系的前提条件下,你干预别人合理合法续存的夫妻关系,这类个人行为违反了公共秩序,但你与上司妻子间的争吵,客观性上也导致了负面影响和不良影响。

最终,企业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公司规章制度,消除与你的劳务关系,这类作法是不是过度严格,尚需法律部门评定。但你认为劳动合同对你的情况沒有相对例举,是一个可钻的“系统漏洞”,我觉得不当之处。终究一切一家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或员工守则,均不太可能可循全部的违反规定情况,更何况,企业与你签署的劳动合同中“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可以做出不利于国家主权、社会道德和别人权益的言谈举止”,基础也包含你的不当行为。

文 赵竺安

编写: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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