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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单位未续签,人也在继续上班,对谁更有利?

这类情况算不上对员工有益還是不劳,假如你要想再次在这里工作中,提议提示企业人力资源单位必须继签劳动合同了,而不是等着事儿恶变或是盼望出現哪些对员工有益的局势。

企业怎么会忘掉继签劳动合同?缘故很有可能以下:

1、人力资源朋友业务流程变动或是工作人员调节,造成业务流程对接不畅;

2、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不标准,不清楚合同到期的事儿。

对于这类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二零零一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有明文规定:

劳动合同满期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中,原用人单位未表明质疑的,视作协商一致以原标准再次执行劳动合同。一方明确提出终止劳务关系的,人民检察院理应适用。(第十六条)

这一要求较为中性化,不偏重劳动者都不偏重企业,双方都没明确提出继签劳动合同,也没明确提出终止,那么就视作依照以前承诺的标准再次执行劳动合同,假如一方忽然想终止劳务关系,那么就马上终止。

可是大家也应当见到,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这一法律条文是在二零零一年,那时劳动合同法还没有执行。2008年劳动合同法执行后,状况一些转变,由于劳动合同法的要求更为细腻了,有些人觉得应当依照以下要求实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要求:已创建劳务关系,未另外订立书面形式劳动合同的,理应自劳动力生效日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形式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劳动力生效日超出一个月不满意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形式劳动合同的,理应向劳动者每个月付款二倍的薪水。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劳动力生效日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形式劳动合同的,视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换句话说题型常说这类情况,应当像用人单位最开始劳动力一样,务必在一个月内签署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不然就需要依照所述要求实行(双倍工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我本人觉得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律条文比较好,不疾不徐。即然合同到期了大家都没提出质疑,那便是默认设置依照原标准实行,正中间假如员工不愿做了,那么就能够 马上终止劳务关系。假如企业想终止劳务关系,没什么问题,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付款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缘故不继签劳动合同,必须付款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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