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广东省粤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债务人广发行股权有限公司广州番禺区分行)与失信执行人广州市兴达印务有限公司、郭广泉、郭棋铠、广州市永泉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广州市福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時间: 2020-07-01 15:59
广东广州市初级人民检察院
公 告
(2018)粤01执3028号
广州市兴达印务有限公司、郭广泉、郭棋铠、广州市永泉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广州市福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粤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债务人广发行股权有限公司广州番禺区分行)与失信执行人广州市兴达印务有限公司、郭广泉、郭棋铠、广州市永泉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广州市福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穗中俄金民初字第四号民事判决早已产生法律认可。本院已立(2018)粤01执3028号案实行。因大家失踪,没法送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要求,向大家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执3028号之八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內容为:本院(2018)粤01执3028号案结束此次程序执行。结束此次程序执行后,失信执行人承担再次向申请执行人执行负债的责任;申请执行人发觉失信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资产的,能够向本院申请办理修复实行。本判决送到后即产生法律认可。始行公示传出生效日,历经六十日即视作送到。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小编:彭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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