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中下旬,海南琼海市人民检察院依次对琼海市7户小区业主提起诉讼物业公司对同一住宅小区、一样公共服务设施、一样物业服务、一样商住楼(下称“四同”)立案侦查。依据要求,禁止团体立案侦查,只有每一户各自立案侦查(上诉费用25元-50元),但并案处理。
一、客观事实与原因
1.《前期物业服务项目內容的承诺》违背公平公正标准。万源泉居住宅小区同一个住宅小区、一样的公共服务设施、一样的物业服务、一样的商住楼,要求物业费标准有的1.5元,大家1.8元,乃至同一栋楼前后左右隔壁邻居物业费标准不一样,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七条要求:“经营人标价,理应遵照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要求“被告方理应遵照平等原则明确多方的权利和义务”和国务院办公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要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理应遵照有效、公布及其花费与服务质量相一致的标准”,归属于显著不合理不科学。
2.房地产商在市场销售房子时,对物业费标准1.8元的小区业主故意隐瞒了本住宅小区物业费标准还有1.5元的,侵害了小区业主的自主权,违背了国务院办公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要求:“施工单位理应在物业管理市场销售前将临时性管理方法通信规约向物业管理购房人明确,并给予表明。”时迄今日,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管理中心只公示公告了物业管理费1.8元一个规范,再次瞒报还有1.5元规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要求:“以下合同书,被告方一方有权利要求人民检察院或是仲裁委员会变动或是撤消:(一)因重大误解签订的;(二)在签订合同书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诈骗、威逼的方式或是趁人之危,使另一方在违反真正含意的状况下签订的合同书”。大家《前期物业服务项目內容的承诺》中关于1.8元物业费标准的条文便是在这里二种向前下签订的。
依据之上6点,大家报请人民检察院依规对《前期物业服务项目內容的承诺》中关于1.8元物业费标准的条文给予撤消。
二、持续5年实行1.5元物业费标准,是彼此以自身的个人行为执行了新的合同义务
1.《前期物业服务项目內容的承诺》中要求的1.8元物业费标准,写的是“待定”。
2.从2014申请办理搬入至2018年持续5年一直推行1.5元物业费标准,是彼此以自身的个人行为具体执行了新的即1.5元物业费标准的合同义务,是物业费标准由“待定”1.8元变成了“宣布定”1.5元。
由于之上2点,考虑到《前期物业服务项目內容的承诺》具备暂时性,报请人民检察院依规评定
物业公司持续5年推行的1.5元物业费标准归属于彼此“宣布定”的物业费标准,应当再次推行。
三、物业公司违背海价费管[2015]123号文档和《价格法》的个人行为务必改正
1.物业公司说万源泉居住宅小区物业费标准1.8元是历经统计局办理备案的,往往推行1.5规范是“特惠”。客观事实正好相反,2013年琼海市统计局对万源泉居住宅小区物业费标准办理备案批复为《普通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办理备案通知单》(海价物业管理办理备案[2013]17号),准许实行的是1.5元物业费标准,不准许1.8元物业费标准,物业公司推行1.5规范是不得已,本非源于原意。
2.物业公司违背《海南统计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厅有关放非保障房物业服务价钱及相关难题的通告》(琼价费管[2015]123号)第三条“物业服务公司要严格执行《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诚信经营,诚信为本,为小区业主出示质价相符合的服务项目”要求的个人行为务必改正。
3.物业公司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七条 “经营人标价,理应遵照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的标准”要求的个人行为务必改正。
万源泉居住宅小区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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