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山东省公安厅会与省高级法院、省司法厅下达《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执法办案中当事人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法律效力问题的意见(试行)》(下称《意见》)。
为贯彻执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新规定,深层次执行科技强警发展战略,服务项目和确保一线稽查管理提升,前不久,山东省公安厅会与省高级法院、省司法厅下达《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执法办案中当事人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法律效力问题的意见(试行)》(下称《意见》)。
《意见》标准了综合执法案子中当事人电子签名、电子指纹运用难题,确立:在综合执法办案中,应用合乎技术标准、根据安全验证的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制做的裁判文书和电子直接证据原材料,与当事人签字和捺手指纹的纸版裁判文书和询问笔录文档具备同样法律认可;行政案件中各种询问笔录文档、通用性裁判文书均可可用当事人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我省各个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司法部门均给予认同;当事人应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理应在连续的音频录影标准下开展,同歩稽查音频视频材料应具备不间歇性且由办案企业依照要求限期储存,人民法院、司法部门依据办案必须读取,必需时理应随案移送;必须对电子签名、电子指纹评定时,公安部门理应递交相对证明文件。《意见》注重,要依照安全性、标准的规定运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性,保证不能拷贝、不能伪造、不失窃用,其真实有效、合理合法和安全系数由系统软件数据信息转化成行政机关承担。
《意见》的执行合理解决了综合执法办案中,办案行政机关必须复印询问笔录、裁判文书以后再回传入办案系统软件的难题,大大的节约了办案資源,提升了稽查效率,缓解了基层压力。当事人电子询问笔录、电子签名、电子指纹与有关业务管理系统连接,可合理防止当事人身份证信息、直接证据信息内容反复收集,促进稽查互联网大数据推进运用,提高稽查办案智能化系统水准。另外,《意见》的颁布解决了电子卷宗营销推广的发展瓶颈,为公检法司单位稽查办案信息内容完成部门协作运转、共享资源,加速政法机关一体化办案过程,提高总体起诉效率,出示了强大的参考根据。(李梦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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