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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案例分析

创作者:小小的王shun 来源于:破产法那些事儿

当期前言

李晓伟与深圳掌门人餐饮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件

有关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列法律条文仅作参考,实际请见《民法典》)

第六十条被告方理应依照承诺全方位执行自身的责任。

被告方理应遵照诚实信用原则标准,依据合同书的特性、目地和买卖习惯性执行通告、帮助、信息保密等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被告方一方不合同履行责任或是合同履行责任不符承诺的,理应担负再次执行、采用防范措施或是损失赔偿等合同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被告方一方未付款合同款或是酬劳的,另一方能够规定其付款合同款或是酬劳。

裁判员要旨

此案为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所述《股权转让协议》系原告与被告的真正法律行为,內容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要求,合理合法合理,彼此均应依照合同书承诺及法律法规全方位、恰当地执行分别的权利与义务。

原告早已依照承诺将相对股份产权过户备案至被告户下,但被告未依照承诺付款剩下股份转让款10050零元。

被告编造谎言已与原告商议将股份转让款10050零元抵做原告在《联营协议书》中的注资款,被告不用再向原告付款此笔股份转让款,但《联营协议书》的签署行为主体为被告与总体目标企业,且被告递交的收条、孙明亮出示的《关于深圳市掌门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入股深圳市一万年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微信聊天纪录并不可以证实原告愿意用《股权转让协议》中承诺的股份转让款抵做《联营协议书》中承诺的注资款,故针对被告的编造谎言人民法院未予听取意见。

原告恳求被告付款股份转让款10050零元及相对贷款利息有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给予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要求,人民法院给予适用。

案件介绍

今年6月30日,原告(出让方)与被告(购买方)签定《股权转让协议》,承诺:原告系拥有总体目标企业56%股份的公司股东,现原告将其拥有的总体目标企业49%股份以22.05万余元的合同款出让给被告,被告愿意合同书签定当天向原告付款股份转让款两万元,在销售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公司股权转让备案后再向原告付款剩下股份转让款20.五万元;如协议书一方不执行或比较严重违背本协议书的一切条文,违约方须赔付守约方的一切财产损失,除协议书另有要求外,守约方亦有权利规定消除本协议书及向违约方索要赔付守约方因而遭受的一切财产损失。

第三人罗晓梅于今年6月30日向原告付款股份转让款两万元、于今年7月4日向原告付款股份转让款十万元。

今年的7月2日,所述公司股权转让完成了工商变更,被告变成拥有总体目标企业49%股份的公司股东。

今年6月30日,被告与总体目标企业签定《联营协议书》,承诺:彼此相互注资运营深圳“掌门人香鹅掌”深圳布吉店,被告注资入股投资后的新企业加盟代理被告知名品牌用于运营由彼此特定新门店的法人代表运营“掌门人香鹅掌”(下称门店)许可合作经营点;入股投资后彼此相互注资23万余元到彼此特定账户,早期门店筹划被告资金投入占股占比49%应注资9.八万元,总体目标企业资金投入占股占比51%应注资102000元,做为门店的创业资金。在该份《联营协议书》招标方署名上有被告的盖公章确定,承包方署名上有总体目标企业的盖公章确定,除此之外,孙明亮在招标方受托人处签名,原告在承包方受托人处签名。

依据被告递交的二张收条显示信息,总体目标企业于今年七月一日出示收款收据确定接到被告付款的掌门人万科红店项目投资款9.八万元、接到原告付款的掌门人万科红店项目投资款10050零元。

开庭审理中,原告对该二张收条的真实有效、合理合法、相关性均未予认同。

原告称:股份转让款与《联营协议书》的注资款是2个法律法规特性彻底不一样的账款,彼此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及其《联营协议书》以后,早已将总体目标企业的法人代表变动为被告特定的姜琴,而且将总体目标企业的财务专用章交给姜琴存放,该二份收条在原告不知道的状况下由被告及被告特定的姜琴私自出示,且该收款收据沒有相对的银行流水账单证实,都没有原告自己的签字确定。

被告向人民法院递交孙明亮于今年 5月11日出示的《关于深圳市掌门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入股深圳市一万年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在该表明中孙明亮称:“我厂于今年6月18日意味着掌门人与一万年前公司法人李晓伟商谈入股投资一万年前的各类事项,大家彼此最后认可一万年前公司估值为45万元RMB,之后门店的承包权和决定权归掌门人,在其中掌门人占股49%;一万年前占股51%;最后掌门人按49%的股权占有率向一万年前分成2次付款入股投资额度总共22.05万RMB,在其中第一次付款是12000零元,第二次是由于一万年前的李晓伟沒有新店开业协作的创业资金,一万年前的李晓伟没法按协议书规定注资,因此 掌门人经与一万年前的李晓伟商议后将第二笔入股投资金变成一万年前的李晓伟为新店开业筹划第一笔注资105000元(还差15000元)。而且掌门人早已具体注资给了一万年前。”

在此案开庭审判后,被告向人民法院递交微信聊天纪录,为此认为被告早已替原告付款过账款,被告不用再反复付款。原告对该微信聊天纪录的真实有效、合理合法、相关性均未予认同。

案子来源于:

李晓伟与深圳掌门人餐饮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深圳深圳市龙岗人民检察院

(2020)粤0307民初6513号

公布时间:202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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