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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依据合同约定将部分工程分包的是否构成违法分包?

“肢解发包”、“恶意欠薪”、“分包”,在工程建设行业是极为比较敏感的词句,并且因为法律法规的模糊不清也导致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工程分包分包状况下一直战战兢兢,不彻底清晰分辨考量的规范和限度。“肢解发包”的定义最先发生在《建筑法》中,该法第24条要求:“倡导对工程建筑推行施工总承包,严禁将工程建筑肢解发包。工程建筑的发包企业能够 将工程建筑的勘测、设计方案、施工、机器设备购置一并发包给一个施工总承包企业,还可以将工程建筑工程地质勘察、设计方案、施工、机器设备购置的一项或是多种发包给一个施工总承包企业;可是,不可将理应由一个施工单位进行的工程建筑肢解成多个一部分发包给好多个施工单位。”然后,2000年由国务院办公厅授予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再次对“肢解发包”开展了标准,第78条要求:“本规章所称肢解发包,就是指建设单位将理应由一个施工单位进行的工程建设转化成多个一部分发包给不一样的施工单位的个人行为。”不难看出,是不是组成“肢解发包”个人行为重点在于“理应由一个施工单位进行的工程建设”怎样看待。

一、“肢解发包”的行为主体

“肢解发包”与“恶意欠薪”个人行为的行为主体差别取决于,“肢解发包”的违反规定行为主体是建设单位,而“恶意欠薪”的违反规定行为主体是施工单位。

二、法律法规严禁“肢解发包”的目地

一是为了更好地确保工程施工质量,一个工程项目有好几个企业另外施工,不但施工进展会互相影响,并且因彼此之间的不对接,也会危害工程施工质量;其次工程施工质量发生难题,也不太好定义责任主体,不方便管理。二是为了更好地降低建设单位因肢解发包而贪污受贿、拿回扣的机遇,由于多一个施工单位,就多一次拿回扣的机遇。

三、“肢解发包”的法律法规不良影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5条要求:“违背本规章要求,建设单位将工程建设肢解发包的,行政强制执行,处工程承包合同合同款百分之零点五之上百分之一下列的处罚;对所有或是一部分应用国有制资产的新项目,并能够 中止项目执行或是中止资产拨款。”此外,在我国《合同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此事确立给予严禁,法律法规的这种要求为强制要求,因而“肢解发包”个人行为很有可能存有合乎《合同法》第52条的要求被评定为发包无效合同的风险性。

四、地区对“肢解发包”的优化要求

因为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方面对“肢解发包”的界定不太优化,造成司法部门实践活动中针对“肢解发包”的评定和义务担负存有矛盾,因而一部分省份,包含上海市、湖南省、辽宁省、黑龙江省、贵阳市、深圳市、沈阳市、哈尔滨市等制订了地方法规给予实际标准。在其中,1996年12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7号令公布了《上海工程建设承发包管理条例》,第17条要求:“以下工程建设业务流程不可肢解发包:(一)分部分项工程的设计方案业务流程;(二)单项工程的施工业务流程;(三)额度下列的工程建设的勘测、设计方案、施工业务流程;(四)丙级资质证书的勘测、设计方案企业承揽的勘测、设计方案业务流程;(五)四级、专业或是非级别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承揽的施工业务流程。”第34条要求:“分部分项工程就是指工程建设中由多个单项工程构成、有单独设计方案文档、完工后能单独充分发挥作用经济效益的工程项目。单项工程就是指分部分项工程中独立设计方案、能够 单独机构施工的工程项目,是分部分项工程的构成部分。”

五、实例分析

案件介绍

房地产业房地产商甲与总承包企业乙签署了《工程总承包合同》,承诺由总承包企业乙承揽房地产商甲开发设计的某高层住宅居民小区的施工工程项目。工程项目范畴包含桩基础、基本围护结构等土建施工和房间内电話管槽、线排等设备安装工程。在这里一合同书中,彼此还承诺,房地产商甲能够 特定工程分包绝大多数设备安装工程和一部分土建施工。总承包企业承包方如期入场施工,招标方也依次将包含塑钢窗、铸铁栏杆、防水材料以内的24项专业分包出来。殊不知在施工全过程中,因为彼此对合同书中有关一些工程项目“能够 特定工程分包”的了解产生矛盾,招标方推迟付款进度款,承包方也相对应终止施工。多次商议无果,承包方提起诉讼到上海当地老百姓法院,规定招标方计付工程进度款并损失赔偿,另外规定消除工程项目承包协议。

法院裁判员

法庭调查发觉,招标方工程分包出来的24项工程项目各自为:塑钢窗,铸铁栏杆,防水材料,防水工程,防火防盗门,单独立户门,消防安全房间内立管,大理石干挂,变形缝不锈钢板材,房顶储水箱,锻钢护栏,废水处理池,最底层公共位置地板砖,下水管道,园林绿化,大型商场天然大理石及梯步、护栏,喷毛,住宅小区路面,大型商场别墅地下室配电柜、柜安裝,别墅地下室泵房控制箱小组出线安裝,客户站各模块配电柜小组出线安裝、封闭母线到各楼控制柜电缆线及金属波纹管安裝,各模块住房和广告灯箱安裝,别墅地下室泵房涂锌无缝钢管安裝。

法院觉得,除园林绿化新项目外,别的新项目都是在或应在施工总承包新项目中,因此 招标方在沒有历经总承包方愿意的状况下就私自脱离立即发包,并不是真真正正实际意义上的特定工程分包,只是“肢解发包”的个人行为。因而,彼此在合同书中承诺的一部分工程项目能够 由招标方特定工程分包的条文因为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相关“建设单位不可特定工程分包”的要求而被确定失效。此外,因为招标方的肢解发包个人行为,促使承包方在沒有与别的施工企业签署一切分包合同的状况下,无一切根据管束有关企业的个人行为,因而,承包方仅需在自身的施工范畴内负责任,不用就房地产商肢解发包的新项目负责任。

招标方输了官司,除偿还托欠的工程进度款外,也要付款工程欠款贷款利息和赔付总承包企业承包方因而导致的损害。

刑事辩护律师汇总

在实际中,针对高层住宅房屋建筑而言,所涉及到的技术专业许多,系统化水平也十分高,施工常包括桩基础工程、地基工程、主体结构、工程装修、电梯轿厢及安装设备工程项目,有时候也有幕墙玻璃、球形网架等技术专业工程项目。而当总承包方不可以独自一人进行全部劳动量时,建设单位将这种工程项目的一些一部分平行面发包给别的有资质证书的施工公司开展施工便是合理合法的发包个人行为。可是,假如将例如桩基础工程这类原本应当由一个施工公司进行的专业分包给好多个施工公司开展施工,则非常大水平上面造成因为施工公司中间相互配合造成的难题而发生工程施工质量和施工期等众多安全隐患,因此 此类状况下评定为肢解发包便是有效的。

在此案中,法院在评定肢解发包的难题上关键根据了建设单位与总承包方签署的《工程承包合同》中针对施工范畴的承诺。即假如施工范畴已将地基工程、主体结构、工程装修等包括在其中,而建设单位又自主将工程加固、铝门窗安裝等新项目发包出来,因此 评定为“肢解发包”。假如总承包方将不属于《工程承包合同》中承诺施工范畴的工程项目发包给别的施工公司,将不被看作肢解发包。

法院在此案中评定房地产商的个人行为归属于肢解发包是恰当的,但关键依靠《工程总承包合同》来开展评定难免日趋完善。由于即便 建设单位发包的一些工程项目没有总承包方的施工范畴内,但仍然有可能组成肢解发包,关键是看所发包的工程项目能不能工程分包给不一样的施工公司,工程分包以后是不是会造成工程建筑的品质义务不确立、安全风险及施工期耽误等难题。当建设单位将工程项目肢解发包以后,总承包方与别的施工企业开展施工时,若工程建筑发生品质不过关、安全风险及施工期耽误等难题而产生矛盾,怎样开展义务分摊是摆放在法院眼前的另一难点。

因为建设单位的肢解发包是立即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署施工合同书,总施工单位在这里全过程中处在第三者的影响力,尽管在总承包协议中一般均承诺总承包方对别的施工企业起着监督管理的功效,但事实上因为总承包方对别的施工企业中间沒有一切合同书或别的法律规定去开展管束,这类监管所具有的预期效果显而易见,因而让总施工单位对总体工程施工质量承担就看起来很不科学。本次法院在裁定时也考虑到到这一点,尽管合同书中关于“工程分包企业的一切毁约或粗心大意,均视作总承包企业的毁约或粗心大意”这一承诺,但因为建设单位的肢解发包均在总承包方不知道的状况下做出的,因而法院裁定总承包方仅在自身的施工范畴内负责任。大家觉得它是十分有效的,而建设单位和总承包放在这些方面的尤其承诺也就失去法律效力,因此 这儿要提示房地产商:在发包时一定要留意防止“肢解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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