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民终2643号
桂林市兴越房地产业市场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广州乐有家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桂林市兴越房地产业市场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商住楼授权委托市场销售合同纠纷案一案,早已案件审理结束。因为你司失踪,没法送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要求,向你司公示送达我院(2021)粤01民终2643号民事诉讼裁定书。裁定以下:准予上诉人广州乐有家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撤销起诉。一审判决始行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产生法律认可。二审诉讼费用1050元,递减扣除525元,由上诉人广州乐有家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压力。本裁定为审核裁定。自传出本公示之日起,历经六十日即视作送达。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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