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3月18日 16:19 来源于:郑州日报 参加互动交流(0) 【字体样式:↑大 ↓小】
前不久,齐齐哈尔市的一位保户王先生在保险合同终止了近一年后才向车险公司明确提出理赔申请,本来对理赔不抱期待的他却“出现意外”得到了太平人寿付款的3000元理赔款。
据了解,王先生于2008年1月在太平人寿选购了保险金额达十万元的终身寿险,并额外了一份身心健康保险理财产品。2010年1月,王先生在第三次交费时终止了身心健康保险理财产品的购买保险,仅保存终身寿险。王先生曾在2009年9月23日因急性阑尾炎住院,但在医治完毕后沒有明确提出理赔申请。直至最近,在其健康保险的保险合同早已终止了近一年后,王先生赶到太平人寿开展资询时,被告之病症产生和医治全是在保险合同终止以前,换句话说保险事故的产生是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内,尽管这一份商业保险早已终止了,但依然是能够申请理赔的。接着,在递交理赔申请和相关资料的三天后,王先生收到了太平人寿的理赔通告短消息,得到理赔金3000元。
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要求,非中国人寿保险的受益人的保险事故产生在商业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而且受益人或是收益人对保险公司申请计付保障金的時间未超出2年(自受益人或收益人了解或理应了解保险事故产生生效日的2年),全是能够明确提出理赔申请的。假如选购的是中国人寿保险,则5年内都可以申请理赔。(创作者 张世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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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写:曹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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