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民终3516号
陈阳、中财国龙(北京市)资产管理方法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审理上诉人陈焯成与被上诉人陈梅英、原审被告陈阳、穆统生、原审第三人中财国龙(北京市)资产管理方法有限责任公司债务转让合同纠纷案一案早已案件审理结束。因大家失踪,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要求,向大家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35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以下:驳回申诉,检察院抗诉。二审诉讼费用4840元,由上诉人陈焯成压力。本裁定为最终判决。自传出本公示之日起,历经六十日即视作送到。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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