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于2016年10月选购邢台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比较有限公司开发设计的南大汪旧村改造新项目C区房屋,于2017年4月签署办理备案的房产买卖合同书和本人买房借款协议,购房款共计609507元。依照合同书承诺,该公司应于2019年8月31日交付该商住楼,因为该公司截止至2021年4月20日也未交付,我对该公司早已丧失自信心,我规定依照合同书中有关贷款逾期交付义务的要求:贷款逾期超出180日后,买受人有权利消除合,出售人需依照合同条款退回买受人所有房款并计付贷款利息。现阶段房款及我付款的贷款利息共计约七十万元上下,我也规定房地产商退回这一部分货款,合同违约金我能舍弃。
我和该公司商谈几回,均回绝执行合同文本,无任何借口的回绝我有效的规定。请有关部门领导干部为作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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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2 14:52留言板留言已转到信都区住宅和城乡建设局,等候单位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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