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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期】我为群众办实事|防城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原告广西省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舒某礼、陆某勇、付某立三人中间存有基本建设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被告舒某礼在工程施工全过程中,因钢材销货必须,以原告的为名与广西省某貿易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钢材产品购销合同》,另外服务承诺欠付原材料款自身还款,与原告不相干,陆某勇、付某立做为新项目合作伙伴同意因此担负连同承担责任。但被告舒某礼未依约偿还钢材款,致原告被广西省某貿易有限责任公司提到起诉,规定付款托欠的钢材款及合同违约金。为维护保养本身的合法权利,广西省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将舒某礼、陆某勇、付某立三人提起诉讼至人民法院。原告广西省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请被告三人付款钢材费683320.6及担负律师代理费、律师费和保全费。

  

  调解现场

  在接到案子后,民事诉讼庭庭长刘丹根据用心审查案件材料原材料,详尽掌握案子状况后,充分考虑案子证据确凿、法律事实明确,遂主持人彼此被告方开展协商,并于4月18日依规可用简易程序开展案件审理。一开始被告付某立表明不担负律师代理费和律师费、保全费,只想要压力钢材款,在2年内由被告三人向原告付款所有钢材款。原告广西省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愿意本案律师代理费自身担负,但律师费、保全费必须由被告担负,数最多给被告一年半的時间结清所有钢材款。在刘丹庭长的细心协商下,彼此建议达成一致,并签署了调解协议,纠纷案件最后得到妥当解决。

  针对合同违约金的难题,原告永不放弃对钢材款合同违约金的认为,这事将在另个案子中再行向三被告认为。

  将来,防城区人民法院将再次立足于主责主业,勤奋推动“我替人民群众办好事”社会实践活动走深走实,坚决维护被告方合法权利,进一步为广大群众处理具体难点。

  文丨谭媛嵘

  编丨董瑜霜

  审丨杨孙艺

  签丨林元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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