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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张培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六大法律问题及律师操作实务(二)

创刊词:2020 年3 月13 日,应山东律协房地产业法律委员会的分配,我所负责人张培亮刑事辩护律师就“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六大法律问题及刑事辩护律师实务”这一专题讲座,根据网上平台朝向我省16 城市的5500 名刑事辩护律师同事开展了直播间沟通交流,获得了业内刑事辩护律师的普遍认同。2020年1 月1 日,包含检察官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新施工合同法律条文一施行,现按省律协规定将专题讲座內容融合上述情况法律法规及表述的全新要求梳理成文本稿,供业内同事沟通交流。见解不妥,烦请纠正。

三、原材料、人工费用价钱波动超出约定力度,能不能调整工程项目价款

在业内普遍可用的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性文字中,有关合同书价钱,关键注明了单价合同及总价合同二种方式。单价合同就是指合同书被告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以及综合单价开展合同书价钱测算、调整和确定的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畴内合同书价格未作调整。总价合同就是指合同书被告方约定以施工图纸、已定价工程量清单或工程预算书及相关标准开展合同书价钱测算、调整和确定的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畴内合同书总价格未作调整。现需探讨的难题是,在总价合同或单价合同中,人、材、机价钱波动超出约定力度,能不能调整工程项目价款的难题。对于此事难题,实践活动中,在施工合同中,一般存有约定调整、约定不调整及未约定是不是调整三种状况,下边就该三种状况涉及难题开展剖析。

一是施工合同中有约定情况下,有关人、材、机价钱波动超出约定力度价格调整根据比较确立,被告方可按约定开展调整。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确立将“物价水平转变”做为工程项目价款调整的要素;在2017版施工合同文字,设定了物价水平调整条文,通用性条文第 11.1条要求:“价格行情波动造成的调整。除专用型合同文本另有约定外,价格行情波动超出合同书被告方约定的范畴,合同书价钱理应调整(通用性条文:人力价格按省部级或领域基本建设主管机构公布的人工费用调整要求;原材料、机器设备按基价±5%调整;工程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或工程施工机械设备服务费按照规定调整)”。

三是在施工合同中未约定是不是调整情况下,政策性文件归属于买卖习惯、或是归属于参考价范围?买卖习惯或参考价能不能适用工程项目价款的调整?有关买卖习惯,合同法解释二第七条要求:“以下情况,不违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强制要求的,人民检察院能够 评定为担保法所称‘买卖习惯':(一)在买卖个人行为本地或是某一行业、某一领域一般选用并为买卖另一方签订合同书时需了解或是理应了解的作法;(二)被告方彼此常常应用的习惯作法。”有关买卖习惯的可用难题,检察官法第10条要求:“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理应按照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沒有要求的,能够 可用习惯,可是不可违反公共秩序。” 第510条要求:“合同生效后,被告方就品质、价款或是酬劳、执行地址等內容沒有约定或是约定不确立的,能够 协议书填补;不可以达到合同补充协议的,依照合同书相关条文或是买卖习惯明确。”在建筑施工行业的买卖习惯,山东高级法院2008民事诉讼审理工作中会议记录中要求:“通用性条文既是我国为提升建筑业的行政管理学而制订的标准,也是建筑业中诸多买卖习惯的小结和反映,是工程建设施工合同不可或缺的标准。实践活动中,理应重视对建筑业买卖习惯的应用,对被告方选用示范性文字签合同的,在合同书沒有确立约定的情况下,能够 采取通用性条文明确被告方的权利与义务。”由上述情况有关要求得知,施工合同示范性文字中的通用性条文具有合同法解释二第七条要求的“在买卖个人行为本地或是某一行业、某一领域一般选用并为买卖另一方签订合同书时需了解或是理应了解的作法”这一典型性特点,在施工合同合同书或专用型条文对包含人才机价钱调整內容无尤其约定情况下,依照检察官法第10条、第510条的要求,能够 将通用性条文做为买卖习惯适用工程项目价款的调整。而针对工程项目行业中的税收优惠政策价格调整文档,系政府部门基本建设行政部门主管机构在某一时期内下达的工程项目参考价材料,不具备买卖习惯的特点,应归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故价格调整文档不属于买卖习惯且在被告方未确立约定可用情况下,不可以做为被告方中间工程项目价款调整根据。从而,在施工合同中未约定是不是调整情况下,工程项目价款正常情况下不调整,但在选用施工合同示范性文字状况下,可参考示范性文字通用性条文中的价格调整约定开展调整。回到搜狐网,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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