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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澳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阳江市名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名扬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广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01民初423号

名扬国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澳门国际金融机构股权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茂名市名阳商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名扬国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确保合同纠纷案一案,因为你失踪,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要求,向你公告送到开庭审理法院传票、仲裁庭构成工作人员通知单、起诉状团本、直接证据团本、被告答辩状及直接证据团本、举证通知书、参与起诉通知单等原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本院领到以上原材料,贷款逾期则视作送到。并定为2021年8月16日早上9时30分在本院第76法院开展直接证据互换,2021年8月18日中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76法院开庭审判。论文答辩限期为公告满期后3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满期后30日内,始行公告传出之日起,历经三个月即视作送到。贷款逾期本院将依规裁判员。

广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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