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至
用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分享至朋友和微信朋友圈
创作者:关键勇 刑事辩护律师 仲裁员 合作伙伴 工程师职称 造价工程师
一、实例数据库索引
1、最高人民法院《新疆省擎天兴龙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省华德利电气成套机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重审核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21)最高人民法院民申1144号,法官何波,裁判员日期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实例公布日期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2、新疆省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制造建设兵团院区《新疆省擎天兴龙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省华德利电气成套机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20)兵民终5号,法官罗菁菁,裁判员日期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实例公布日期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二、案件介绍
发包单位:华德利企业
承包单位:擎天企业
华德利企业为了更好地公司自购自建设厂房,2016年6月15日,华德利企业与擎天企业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诺:华德利企业将坐落于头屯河工业区兵地协作区二期配电变压器生产制造新项目建筑工程承包给擎天企业,自有资金为公司自筹资金;方案动工日期2016年7月15日,完工日期2016年10月15日;工程施工质量合乎达标规范;签订合同额暂控为28 000 000元,合同书价钱方式以彼此依照合同书的承诺交易方式为标准;合同书解释权,再行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书的构成部分等內容。
2016年6月25日,华德利企业与擎天企业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条文填补事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承诺:清算合同款以彼此一同确定的施工预算价、工程变更、经济发展签证办理、政府部门当期调查文档及乌鲁木齐地域当期人力、原材料、机械设备调查文档实行;本协议书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备同样法律认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条文及內容与本协议书不一致时,以本协议书条文为标准实行等內容。
2016年9月7日,发包方华德利企业经新疆兵团第十二师招投标管理公司办公室,将坐落于头屯河工业区兵地协作区二期配电变压器生产制造新项目建筑工程承包给擎天企业,分包价钱27 995 111.41元。
2016年9月18日,彼此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新疆兵团第十二师建委办理备案。
原审觉得,2016年6月25日,华德利企业与擎天企业签署了《补充协议》,承诺了项目概况、施工期、清算合同款及付款、义务与责任、工程施工质量等相关内容,并承诺《补充协议》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备同样的法律认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条文及內容与本协议书不一致的,均以本协议书条文为标准实行。擎天企业起诉认为依据建设工程法律条文第二十一条的要求,沒有办理备案的《补充协议》沒有法律认可。因彼此被告方在二审中都认同涉案人员工程项目未历经公开招标,并不是务必开展公开招标的建筑项目,沒有开展招投标流程,不适合建设工程法律条文第二十一条的要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办理备案规章制度,仅仅行政部门管理性标准,归属于政府部门的合理管控方式,未办办理备案办理手续并不危害合同效力。《补充协议》应视作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内容开展了变动,且《补充协议》中也确立承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条文及內容与《补充协议》不一致的,均以《补充协议》的条文为标准。《补充协议》系彼此被告方的真正法律行为,未违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强制要求,合理合法合理,一审人民法院以《补充协议》做为工程进度款的清算根据恰当。擎天企业不服气,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异议的聚焦点:《补充协议》能不能做为清算根据?
三、最高人民法院裁判员引言
最先,发包方华德利企业系自然人独资公司,基本建设自有资金由公司自筹资金,其基本建设一栋自主应用的写字楼及工业厂房,并不属于法律法规的务必开展招标会的工程项目范畴。
次之,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仅承诺自有资金、方案动工完工日期、签订合同额,对合同书解释权,彼此被告方还确立承诺:再行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书的构成部分等內容。华德利企业与擎天企业事后签订《补充协议》则确立承诺了清算合同款、施工预算价、工程变更、经济发展签证办理及其本新项目按每月具体进行施工进度合同价付款标准及其质量保证金等条文,另外也确立承诺《补充协议》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备同样法律认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条文及內容与本协议书不一致时,以本协议书条文为标准实行等內容。由此可见,《补充协议》尽管未历经招投标流程签署,但《补充协议》归属于对办理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內容的填补和优化,仍未对实际性內容进行变更。此案并不会有可用《最高法院有关案件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法律适用难题的表述》第二十一条有关“被告方就同一建设工程再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历经办理备案的中标合同书实际性內容不一致的,理应以办理备案的中标合同书做为清算工程项目合同款的依据”要求的情况。擎天企业的此项重审要求,我院未予适用。
四、启发与小结
最高人民法院施工法律条文第二十一条要求“被告方就同一建设工程再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历经办理备案的中标合同书实际性內容不一致的,理应以办理备案的中标合同书做为清算工程项目合同款的依据”,由此要求,按“办理备案中标合同结算”必须掌握二点:一是“办理备案的中标合同书”就是指依规招标会且办理备案,即合理的“办理备案中标合同书”(可是必须留意的是2018年5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2018]33号和2018年9月28日国家住建部发布的《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第5条要求删除了“办理备案的要求”,即2018年9月28日以后招标会的新项目不会有中标备案查询一说),二是“再行签订的施工合同”(包含补充协议、各种会议记录、签证单、联系单、变动单等)就是指在“客观条件”沒有转变的状况下,对“中标合同书”实际性內容——工程项目范畴、基本建设施工期、工程施工质量、工程项目合同款等开展更改。说白了“客观条件”一般是有三种情况,一是中标后建设工程的原料、机械设备价钱转变超过了一切正常的价格行情股票涨幅度,二是中标后人力价格发生了重特大转变,三是建设工程的整体规划、设计方案发生了重特大转变,上述情况“客观条件”是中标合同生效的基本(也称意思自治标准)。
假如“再行签订的施工合同”(包含补充协议、各种会议记录、签证单、联系单、变动单等)是在“客观条件”换句话说意思自治标准沒有产生的状况下,彼此商议而成的,即便是真正法律行为,也归属于“阴合同书”换句话说“黑合同书”,亦不可以做为清算根据;如果是在“客观条件”换句话说意思自治标准产生的状况下,彼此商议产生的,系彼此真正含意的表明,则组成“合同变更”,自然可以做为清算根据。
此案的独特之处取决于,案涉工程项目不属于依规务必招标工程,事实上都没有招标会,即压根不会有“中标合同书”这一说,不会有按“办理备案中标合同结算”的前提条件。根据案涉工程项目不属于依规务必招标工程,此案最高人民法院和新疆省高级人民法院均觉得,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合理合法合理。此外尤其重要的是最高人民法院觉得《补充协议》是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內容的填补和优化,仍未对实际性內容进行变更。
综上所述,补充协议能不能做为清算根据,关键是看內容而不是看是不是办理备案。
五、拓宽阅读文章—— 新疆省高级人民法院觉得,工程进度款存有异议必须根据起诉评定确定,并不是清算后贷款逾期计付,裁定以前的贷款利息不兼容。
一审新疆兵团第十二师初级人民检察院觉得,有关擎天企业规定华德利企业计付工程欠款贷款利息500 000元的诉请,因涉案人员工程欠款是在此案起诉中历经鉴定结论明确的已完工程预算及华德利企业计付的工程进度款测算而成,并并不是彼此清算后产生的借款金额,不会有贷款逾期计付的情况,故擎天企业规定华德利企业付款工程欠款罚息根据不够,未予适用。对于此事, 二审新疆省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制造建设兵团院区觉得,因涉案人员工程欠款是在此案起诉中历经鉴定结论明确的已完工程预算及华德利企业计付的工程进度款测算而成,并并不是彼此清算后产生的借款金额,不会有贷款逾期计付的情况,故擎天企业规定华德利企业付款工程欠款罚息根据不够,未予适用。
我觉得以上新疆省高级人民法院见解也有些道理,由于工程进度款额度有异议,付要多少钱并未确定,发包单位不清楚付款是多少额度,客观性上没法付款,也并不是故意托欠,因而对裁定明确以前的贷款利息未予适用。可是在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施工法律条文(法释[2004]14号)颁布以后,2004年施工法律条文第十八条要求了三个算起点(交货之日、递交清算之日、提起诉讼之日),新疆省高级人民法院见解这类见解好像与上述情况法律条文有悖。热烈欢迎大伙儿探讨!
照片来源于互联网(微信朋友圈或自拍照),文图仅作学习交流,若涉及到所有权,请通告删掉:
尤其申明:以上内容(若有照片或视頻亦包含以内)为自媒体“网易自媒体”客户提交并公布,本服务平台仅出示信息内容储存服务项目。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
文章转载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api@1dq.com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