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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当期叫法律师】山东省君雅律师公司律师 杨艳芹

【案件介绍】

小张二十一岁,是某校大四学员,在快大学毕业的情况下同甲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三年,小张依照甲公司的规定申请办理入职流程,在甲公司工作中一年后同甲公司造成关于劳动仲裁,问小张和甲公司中间的劳动合同是不是合理?彼此中间是不是存有劳动关系?

【律师分析】

该劳动合同合理合法合理,彼此存有劳动关系。

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要求了国家公务员与对比推行政治制度的工作机构和社团组织的工作员,及其乡村员工、现役军官和家庭保姆不适合劳动合同法,仍未将在校生清除在外面,学员真实身份并不自然限定小张做为一般员工添加劳动者人群。

依据《劳动法》第18条要求,劳动合同失效的情况,就是指合同书违背了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强制要求或采用诈骗、威协等方式签订的劳动合同。不难看出,员工是不是为在校生并不危害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尽管小张签合同时并未大学毕业,可是其已做到法律规定的学生就业年纪,具备劳动者法律主体,具有劳动者的支配权。甲公司在同小张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其为在校学生是明知道的,彼此签署的劳动合同系彼此真正法律行为,且已具体执行,因而,该劳动合同合理合法合理,劳动关系创立。

【有关法律条文】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国家公务员和对比推行政治制度的工作机构和社团组织的工作员,及其乡村员工(乡办企业员工和入城打工、做生意的农户以外)、现役军官和家庭保姆等不适合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第十八条以下劳动合同失效:(一)违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劳动合同;(二)采用诈骗、威协等方式签订的劳动合同。失效的劳动合同,从签订的情况下起,就沒有法律法规约束。确定劳动合同一部分失效的,如果不危害一部分的法律效力,一部分依然合理。劳动合同的失效,由关于劳动仲裁监察委员会或是人民检察院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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