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翔刑事辩护律师最近接到许多案子资询,便是2021年4月5日合肥管控“房八条”颁布后,有一些房主在房产过户前,由于自身就不愿卖这一套房,就借购房者因新政策颁布,沒有购房资格为由,换个角度来看购房者毁约,为此规定终止合同,乃至规定购房者担负毁约承担责任。
【认为买家沒有选购资质了,因此 我不会卖了,合理合法吗?】
不合理合法!
尽管依据合肥不动产权管理中心公布的《有关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通告》,为推动合肥房地产市场稳定身心健康发展趋势,严格遵守房地产调控现行政策,自2021年4月6日起,在申请办理总量住宅迁移备案时,不管购房者为当地户口或是异地户口,须递交房屋交易管理方法单位出示的《限购查询单》。
可是!依据合肥市房管所单位进一步回应,2021年4月5日(含当天)前已签署认购协议书并能出示订金或购房款转帐合理凭据的(没有现金结算)仍实行原限购政策。
换句话说,即合同签订在前且付款订金或购房款的,不会受到新限购政策危害!
《有关进一步推动我区房地产市场稳定身心健康发展趋势的通告》政策措施
七、在途买卖解决的关键对策在途买卖合乎下列情况的,按原限购政策实行:
1.2021年4月5日(含当天)前已根据市保障性住房和房屋交易中心房屋交易网签备案系统软件签署房屋交易买卖协议的;
2021年4月5日(含当天)前已签署认购协议书并能出示订金或购房款转帐合理凭据的(没有现金结算)。
2.人民检察院、监察委员会出示的裁判文书确定住房出让的,裁判文书裁定时间在2021年4月5日(含当天)前的。
3.2021年4月5日(含当天)前,已进到法院拍卖竟价阶段的。”
人民法院见解
相近状况实际上在别的限购城市也产生过,人民检察院也确立裁定,二手房买卖的限购政策并未颁布前,签合同并买卖的,产权过户不会受到签合同后的限购政策的危害。
成都中院的一份裁定:
"合同签订时,成都有关二手房买卖的限购政策并未颁布,彼此的真正买卖产生在限购政策颁布前,李昭建、何平选购案涉房子不会受到签合同后的限购政策的危害"。
结果
房主以“限购政策”为由,认为消除限购政策并未颁布前的合同书,是违反规定毁约的。
做为买家,能够根据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认为再次合同履行,还可以认为卖家担负违约的承担责任。
检举/意见反馈
文章转载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api@1dq.com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