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12 16:21
来源于:四月天
蒙城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5月7日与安徽省金鼎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电梯机器设备产品购销合同,合同书合同款为14.86万余元。我院于2016年6月12日交给该企业4.458万余元,2016年11月25日付该企业9.659万余元,共付款14.117万余元。因该企业为我院出示的电梯无法做到技术性监督管理局工程验收合格的规范,现我院单方终止合同,并授权委托有资质证书的企业开展电梯的安裝、检修、工程验收。回到搜狐网,点击查看
责编:
申明:通篇见解仅代表创作者自己,搜狐号系信息发布平台,搜狐网仅出示信息储存空间服务项目。
阅读文章 ()
大家都在看
阅读推荐
文章转载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api@1dq.com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