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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却未在法定期限内解除合同江西萍乡中院: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来源于:老百姓法院报 | 创作者:胡佳佳 陶覃婧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移诉了一起人身险合同纠纷案,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未属实告之受益人病况状况,但被告某保险公司未在法律规定期内内履行合同解除权,因此,被告某保险公司判刑担负全额的保险条款,即向上诉人付款保险公司理赔金、关爱金、医疗费用总共753692.13元。  法院经案件审理查清,2019年3月,被保险人曾某在某保险公司为其闺女欧某购买保险五十万元人身安全重特大重大疾病保险,包括十年关爱金25万余元。合同签订时,被保险人在电子保单身心健康声明中签名确定无病症。2019年9月,欧某去医院被诊断为甲状腺癌症,并住院治疗就医。同一年10月,欧某住院后,即向保险公司报险。某保险公司在索赔调研时发觉,欧某曾于2019年2月经医院门诊疾病诊断为结节性甲状腺肿大,便以此为由回绝付款保障金等花费。  自2019年11月起,某保险公司销售员李某、李某数次与欧某沟通交流,规定欧某开展“增选告之”,服务承诺除对此次安全事故和之后的甲状腺囊肿缘故安全事故外,保险公司仍担负保险条款。2020年6月,欧某的爸爸委托填好索赔申请书,向该保险公司申请办理索赔。本月,某保险公司做出索赔决策通知单,觉得欧某有意不属实告之,对欧某未予计付重疾保险金,未予免除保险费用。欧某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付款保险公司理赔金、关爱金、医疗费用。  法院经案件审理后觉得,被保险人曾某在购买保险时未执行属实告之责任,即便 曾某在购买保险时对于此事客观事实并不知道,亦组成过失。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某保险公司在获知被保险人曾某未执行属实告之责任后具有合同解除权,但某保险公司直到2020年6月12日才通告终止合同,其在法律法规的了解消除理由后三十日内未消除保险合同,其合同解除权解决,故某保险公司应按合同书承诺担负保险条款,需计付保障金等花费,总共753692.13元。法院查清上述事实后,遂依规做出如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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