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审理的再审申请人莫海丹与异议人工商银行股权有限责任公司广州黄埔分行及原审被告钟前波、广州再华貿易发展趋势有限责任公司、冼锋、陈华、德庆金辉罗洪化工厂有限责任公司、德庆和煌酒店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杜秀慧贷款合同纠纷案一案
時间: 2021-04-07 15:22
广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01民再108号
钟前波、冼锋、陈华、杜秀慧、广州再华貿易发展趋势有限责任公司、德庆金辉罗洪化工厂有限责任公司:
我院审理的再审申请人莫海丹与异议人工商银行股权有限责任公司广州黄埔分行及原审被告钟前波、广州再华貿易发展趋势有限责任公司、冼锋、陈华、德庆金辉罗洪化工厂有限责任公司、德庆和煌酒店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杜秀慧贷款合同纠纷案一案经案件审理结束。因大家失踪,没法送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要求,向你公告送达我院(2020)粤01民再1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以下:
保持广东广州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2015)穗黄法民二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
重审诉讼费用52050元,鉴定费共97780元,均由莫海丹压力。
本裁定为最终判决。
现将以上裁定內容做为判决原件向大家公告送达。自公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作送到。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责编:魏晓航)
文章转载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api@1dq.com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