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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纳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永恒诚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北京分行、李鸿荣、广东中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欧柏、佛山市中鸿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纳斯特投资管理方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永恒不变诚文化艺术投资有限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北京分行、李鸿荣、广东省中鸿投资发展趋势有限公司、欧柏、东莞市中鸿酒店餐厅投资有限公司确保合同纠纷案一案

   時间: 2021-04-07 15:23

广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01民初1183号

    深圳永恒不变诚文化艺术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省中鸿投资发展趋势有限公司:

    上诉人纳斯特投资管理方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永恒不变诚文化艺术投资有限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北京分行、李鸿荣、广东省中鸿投资发展趋势有限公司、欧柏、东莞市中鸿酒店餐厅投资有限公司确保合同纠纷案一案,我院早已案件审理结束。因大家失踪,没法送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要求,向大家公告送达我院(2019)粤01民初118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判决以下:驳回申诉上诉人纳斯特投资管理方法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永恒不变诚文化艺术投资有限公司、李鸿荣、东莞市中鸿酒店餐厅投资有限公司、欧柏的提起诉讼。如不服气本判决,能够 在裁定书送到之日起十日内,向我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另一方被告方或是代表者的总数明确提出团本,起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始行公示传出之日起,历经六十日即视作送到。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责编:魏晓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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