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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公司合同签署、销售和采购业务税务风险与防范!

在操作实务中,总公司和分公司常常存有合同书、履行合同、税票和清算等阶段行为主体不一致的状况,那麼这类状况存有什么税收风险性?今日和大伙儿开展剖析。

操作实务全过程中开设分公司分成下列二种状况:

一种状况分公司非独立核算,仅做为业务联系组织;

此外一种状况是分公司独立核算,领到企业营业执照,承担实际的业务。

第一种状况非常简单,分公司仅做为业务联系组织,对收益、成本费、盈利的结转,由上一级企业开展结转。这类状况下,合同书、销售清单和购置税票均由总公司实际操作。

第二种状况分公司独立核算,那就需要对分公司户下的收益、成本费和花费开展独立结转。在具体步骤全过程中应留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分公司能否对外开放签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要求,法定代表人能够依规开设子公司。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要求子公司理应备案的,按照其要求。子公司以自身的为名从业民事诉讼主题活动,造成的民事责任由法定代表人承担;还可以先以该子公司管理方法的资产承担,不能承担的,由法定代表人承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要求,企业能够开设分公司。开设分公司,理应向企业登记行政机关申请办理备案,领到企业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备主体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企业承担。  

依据上述要求,分公司以自身的为名从业民事诉讼主题活动,依规开设并领到企业营业执照的分公司,能够以自身的为名对外开放签合同,造成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还可以由总公司签订合同,实际业务由分公司开展实际操作,造成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二、销售清单怎样出具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要求,销售产品、出示服务项目及其从业别的生产经营的企业和本人,对外开放产生运营业务扣除账款,收款方应向支付方开票。

分公司做为单独的所得税缴税行为主体,分公司销售产品、出示服务项目,应由分公司做为开税票方、收款方。总公司委托开税票和收付款的,与真正买卖不符合,存有被评定为虚开增值税票的风险性。另外,分公司存有被评定为少列收益、需补交所得税及税款滞纳金的风险性。    

三、购置业务的税收解决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有关要求,全部企业和从业生产制造、生产经营的本人在购买商品、接纳服务项目及其从业别的生产经营付款账款时,理应向收款方获得税票。不符合要求的税票,不可做为会计报销凭证,一切企业和本人有权利拒绝接收。  

依据上述要求,分公司采购商品、接纳劳务公司,应由分公司做为受票方、支付方。若将发票开具给总公司,与真正买卖不符合,归属于不符合要求的税票,不可做为会计报销凭证,存有没法抵税进项税与在所得税抵扣的风险性。

小结: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合同书签定、市场销售业务和购置业务均与总公司开展。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总分公司都能够签订合同,但最后的民事责任承担者全是总公司,因为分公司是所得税缴税行为主体,市场销售业务和购置业务都务必与分公司开展实际操作。

来源于:聚焦点税务总局(刘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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