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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施工情况下应区分发包人是否善意来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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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几点来自谢勇、张静思∶《挂靠工程施工状况下应区别发包方是不是真诚来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郑州信诺购置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 申请者 牛长贵、河南省林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一案》,载最高法院民事诉讼审理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9 年第4 辑,总第 80 辑),人民检察院出版社出版 202O 年版,第 212 页。

  裁判员引言

  在解决无资质证书的公司或本人挂靠有资质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工程项目时,应区别內部关联和外界关联。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中间的协议书因违背法律法规的严令禁止要求,归属于失效协议书。而挂靠人以被挂靠人为名对外开放签署合同效力,应依据合同书质权人是不是真诚、在签订合同时是不是了解挂靠客观事实来做出评定。假如质权人不清楚挂靠客观事实,有原因坚信项目承包人便是被挂靠人,则应优先选择维护善意相对人,彼此所签订合同立即管束善意相对人和被挂靠人,该协议书并不属于失效协议书。假如相对性人到签订合同了解挂靠客观事实,即相对性人和挂靠人、被挂靠人通谋做出虚报法律行为,则被告方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归属于合同无效。

  关键字: 施工合同|挂靠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善意相对人

  案子被告方

  再审申请人(一审上诉人、上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置业公司。

  异议人(一审被告、上诉上诉人,二审被告):牛某贵。

  异议人(一审被告、二审被告):工程公司。

  裁判员原因

  最高法院核查觉得,有关二审裁定法律适用是不是不正确的难题。

  第一,在解决无资质证书的公司或本人挂靠有资质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工程项目时,应区别內部关联和外界关联。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中间的协议书因违背法律法规的严令禁止要求,归属于失效协议书。而挂靠人以被挂靠人为名对外开放签署合同效力,应依据合同书质权人是不是真诚、在签订合同时是不是了解挂靠客观事实来做出评定。假如质权人不清楚挂靠客观事实,有原因坚信项目承包人便是被挂靠人,则应优先选择维护善意相对人,彼此所签订合同立即管束善意相对人和被挂靠人,该协议书并不属于失效协议书。假如相对性人到签订合同了解挂靠客观事实,即相对性人和挂靠人、被挂靠人通谋做出虚报法律行为,则被告方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归属于合同无效。

  此案中,置业公司与工程公司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公司为承包单位,该合同书上盖上了工程公司公司章和工程公司法人代表马某栓的个人图章。该合同书及附设合同书亦未将牛某贵列入被告方。工程公司与牛某贵中间签署《内部承包协议书》,只有证实工程公司与牛某贵中间的使用资质证书或是分包关联。置业公司确立表明,其与工程公司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附设合同书,在签合同时不清楚工程公司与牛某贵中间的关联。此案无证据证实置业公司在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附设合同书时了解系牛某贵使用工程公司的为名两者之间签合同,故置业公司在签署以上合同书时有原因坚信项目承包人为工程公司,是真诚的。此案应优先选择维护做为善意相对人的置业公司的权益。置业公司认为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附设合同书合理,有法律规定。该协议书立即管束置业公司和工程公司。一二审理决评定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附设无效合同欠缺法律规定,我院给予改正。……

  综上所述,二审裁定评定置业公司与工程公司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附设无效合同,欠缺法律规定,但二审裁定事件处理并无不当。置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要求的情况。故驳回申诉置业公司的再审申请。

  案子客观事实

  2012年9月12日,置业公司与工程公司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诺工程公司修建置业公司开发设计的某项目投资商务大厦新项目。

  2012年10月20日,工程公司出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牛某贵为企业委托人,做为案涉项目投资商务大厦的项目经理,承担解决所有事项,法律法规不良影响由工程公司担负。

  2012年9月10日,工程公司与牛某贵签署《内部承包协议书》,承诺牛某贵为案涉某项目投资商务大厦新项目设计部业务经理,该工程项目由牛某贵自身承包,对外开放为工程公司承包。发包方式为依照1%上交服务费,独立聘请工作员、自筹经费、独立工程施工、自承担风险。

  置业公司向洛阳市初级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要求:消除置业公司与工程公司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牛某贵、工程公司修补案涉项目投资商务大厦新项目,连同付款工程项目推迟合同违约金。

  牛某贵明确提出上诉要求:诉请置业公司付款托欠的工程进度款、损害及贷款利息,退还工程保证金及贷款利息;确定牛某贵对案涉某项目投资商务大厦项目工程竞拍或折扣率的合同款具有法律规定优先受偿权。

  洛阳市初级人民检察院对于合同效力优先做出的(2017)豫10民初2号民事判决觉得,牛某贵在沒有资质证书状况下,使用有资质证书的建筑工程施工公司为名,做为实际施工人开展工程施工,违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强制要求,故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附设无效合同。

  置业公司不服气,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依规撤消(2017)豫10民初2号裁定,重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附设合同书合理。

  2018年6月22日,河南高級老百姓做出(2018)豫民终474号民事判决,保持郑州中级法院有关无效合同的评定。

  置业公司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要求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附设合同书合理。

  操作实务关键点

  该实例应附的"法理提醒"注明了以下內容∶"挂靠人以被挂靠人为名对外开放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应依据发包方是不是真诚、在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是不是了解挂靠客观事实来做出评定。假如发包方不清楚挂靠客观事实,有原因坚信真正项目承包人便是被挂靠人,则应优先选择维护善意相对人的权益,彼此所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立即管束发包方和被挂靠人,该合同书并不但因存有挂靠关联而失效。被挂靠人将所工程承包交给挂靠人工程施工的个人行为系分包个人行为,分包个人行为违背法律法规强制要求,属合同无效。假如发包方在签合同时了解挂靠客观事实,发包方与挂靠人、被挂靠人到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均了解系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为名与发包方签合同,则该个人行为归属于掩藏个人行为。即三方被告方以发包方与被挂靠人中间的合同书掩藏了发包方与挂靠人中间的合同书。在其中,发包方与被挂靠人中间的合同书缺乏实际效果含意,归属于通谋虚情假意个人行为,按照《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要求,该无效合同。发包方与挂靠人中间的合同书归属于挂靠人使用有资质证书的建筑工程施工公司为名与发包方签署的合同书,按照《最高法院有关案件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法律适用难题的表述》第一条第 (二)项要求,该合同书亦失效。"但特别注意的是,该篇实例的裁判员要义与实践活动中存有的多地普遍裁定构思并不一致,多地裁定中仍未区别挂靠情况中发包方是不是存有真诚,只是在查清挂靠客观事实存有的基本上,立即根据《最高法院有关案件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法律适用难题的表述》第一条的要求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失效。故以上实例的参照实际意义,仍待实践活动中进一步观查。

  实例数据库索引

  置业公司、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重审核查案;案号:(2019)最高人民法院民申1245号;仲裁庭组员:包剑平、朱燕、谢勇;裁判员时间:2019年6月27日。实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公布时间:2019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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