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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与xx医院合同纠纷一案案例分析

裁判员要义

涉案人员合同主体及內容均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要求,系合理合法合理,故合同书彼此均应按约定严苛执行相对的合同义务。

案件介绍

1、2019年7月25日曹某与xx医院签署了《xx医院口腔牙科管理方法合同书》,合同书约定,曹某不可独立开设预约挂号、收费标准对话框,由医院统一预约挂号,统一收费标准,清算时间为下月15日。XX医院现有医疗器械,曹某可再次应用,合同书第四条约定“乙方位招标方一次性交纳伍万余元整(小写字母:50000.00)履约保证金,该花费用以解决协作期限内承包方在贵院发生医疗事故纠纷或纠纷案件,超出一部分由承包方全权处理、担负。若未发生医疗事故纠纷或纠纷案件,合同书完毕后免息退回。协作期内为2019年8月1日至2021年8月1日。协作期限内,医院每个月从本月水流中扣减30%利润率做为服务费。

2、合同签订后,2019年7月26日曹某向xx医院缴纳担保金50000元,并在医院问诊。2019年11月7日彼此经商议消除了该合同书并申请办理了资产工作交接办理手续,从2019年7月份到10月份曹某问诊的口腔牙科总共收益45644.9元,曹某觉得xx医院已退还了12000元。

3、曹某向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要求;1、依规消除原被告签署的《榆林市驼城医院口腔牙科管理方法合同书》;2、依规裁定被告付款曹某诊查费19901.8元;3、依规裁定被告退还曹某50000元担保金;4、此案上诉费用由被告担负。

4、榆阳区人民检察院裁定被告xx医院一次性付款曹某曹晓宇诊查费19901.8元,担保金50000元。

裁判员关键点

此案中,人民法院觉得原、被告签署的《xx医院口腔牙科管理方法合同书》合同主体及內容均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要求,该合同书合理合法合理。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均应按合同书严苛执行相对的合同义务。此案异议聚焦点为:上诉人曹某的要求是不是应予以适用?

第一,有关诊查费:曹某与医院均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工作能力,合同书內容系彼此意思自治,公平商议签订的,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要求,合同书合理合法合理。依据担保法第六十条,当事人理应依照约定全方位执行自身的责任。该合同书约定,每个月的15号为资产结转日,必需时可提早预付款一部分收益资产,医院每个月清算一次并向曹某出示每个月的部门收益表格等,由此可见被告做为诊查费的扣除运营方按月对各部门的收益立即开展清算是其合同义务。经测算曹某从2019年7月到2019年10月问诊主营业务收入总共为5644.9元,在其中70%即31951.4上月的问诊花费,扣减曹某觉得的一部分,被告应付款曹某诊查费19901.8元。

第二,有关担保金:该合同书第四条约定:乙方位招标方一次性交纳伍万余元整(小写字母:50000.00)履约保证金,该花费用以解决协作期限内承包方在贵院发生医疗事故纠纷或纠纷案件,超出一部分由承包方全权处理、担负。若未发生医疗事故纠纷或纠纷案件,合同书完毕后免息退回。被告未向我院递交在履行合同期内因曹某的诊治个人行为曾造成了纠纷案件或有医疗事故,现合同书已消除,曹某诉讼请求退还担保金的标准已造就,故被告应退还曹某50000元担保金。

操作实务经验交流

1、刑事辩护律师核查或拟定合同书前,应充足掌握合同书彼此的要求,分辨行为主体是不是适格、买卖是不是行得通、采用哪种买卖方式、合同书特性更有益于受托人利益,进而下手合同文本的设计方案。关键合同文本约定应确立实际,具备可执行性,另外应约定违背该约定的对策,保证合同书能全方位执行。

2、有关履约保证金的特性。履约保证金常见于公开招标行业,用以确保中标方全方位合理合法合同的合同履行。在我国《招标投标法》要求,中标方签署招标合同书并交货履约保证金后不合同履行的,履约保证金未予退回。如果不合同履行给招标人导致的损害超出履约保证金金额的,还理应对超过一部分担负赔付,但因不可抗拒不可以合同履行的,不用赔付。

履约保证金的法律法规特性等同于在我国《合同法》中的履约担保,它既有别于订金,沒有二倍退还的作用。除此之外当事人能够 自主约定订金的功效作用,如:合同生效的确保、合同生效的标准、合同成立的证实、或是合同终止的成本。故针对该类担保金,当事人应依据具体要求在合同书约定中确立约定其特性。

榆阳区人民法院:王建雄,万美强

有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规创立的合同书,对当事人具备法律法规约束。当事人理应依照约定执行自身的责任,不可私自变动或是终止合同。

依规创立的合同书,受法律法规维护。

第六十条 当事人理应依照约定全方位执行自身的责任。

当事人理应遵照诚实信用原则标准,依据合同书的特性、目地和买卖习惯性执行通告、帮助、保密性等责任。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能够 终止合同。

当事人能够 约定一方终止合同的标准。终止合同的标准造就时,解除权人能够 终止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在起诉全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阐述的于己不好的客观事实,或是针对己不好的客观事实确立表明认可的,另一方当事人不用质证证实。

在直接证据互换、了解、实地调查中,或是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报告中,当事人确立认可于己不好的客观事实的,可用前述要求。回到搜狐网,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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