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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有效期过后中标人仍未签合同,能否延长有效期?

  文章内容节选自——

  《政府采购实务必懂的1000个问题》

  

  投标有效期之后中标人并未签订合同,能不能延长有效期限?

  有效期限之后,招标人不可以延长投标有效期。《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家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明文规定,采购人或是采购代理机构改革的标书理应包含投标有效期。但未就延长投标有效期作出要求。实践活动中,因为提出质疑突发事件处理等特殊情况,须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理应在原投标有效期完毕前,以书面通知规定全部供应商延长投标有效期,而不可以在投标有效期之后再规定供应商延长投标有效期。供应商愿意延长的,其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限相对延长,但不可改动其投标书的实际性內容;供应商回绝延长的,其投标书在原投标有效期完毕后自主无效,但投标者有权利取回其履约保证金。

  中标、成交通知单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备法律认可。采购人更改中标、成交結果的,或是中标、成交供应商舍弃中标、成交新项目的,理应依规担负法律依据。采购人能够 按审查汇报强烈推荐的中标或是成交侯选人名册排列,明确下一侯选人为中标或是成交供应商,还可以再次进行政府采购项目主题活动。采购人不可以直到超出投标有效期才作选择,超出投标有效期的应再次招标会。

  法律规定

  《国家财政部国库司有关采购人是不是有权利延期明确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等难题的函》(找邦企便函〔2019〕154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

  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要求,中标或是成交供应商回绝与采购人签合同的,采购人能够 按审查汇报强烈推荐的中标或是成交侯选人名册排列,明确下一侯选人为中标或是成交供应商,还可以再次进行政府采购项目主题活动,不用向行政机关审批。采购人理应向行政机关汇报供应商违规操作,行政机关理应依照政府采购项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追责相关供应商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项目主题活动或中标供应商不会有违反规定违反规定情况的,采购人能够 依据招标的具体情况,综合性考虑到替补供应商的合理性和高效率等要素,独立明确是不是再次进行购置主题活动或明确下一侯选人为中标或是成交供应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家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二十条采购人或是采购代理组织理应依据招标的特性和购置要求定编标书。标书理应包含下列具体内容:

  (一)招投标邀约;

  (二)投标者注意事项(包含投标书的密封性、签定、盖章要求等);

  (三)投标者理应递交的资质、银行资信证明文档;

  (四)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项目现行政策,购置标底需达到的规定,及其投标者须出示的证明文件;

  (五)投标书定编规定、评标办法规定和履约保证金缴纳、退回方法及其未予退回履约保证金的情况;

  (六)招标费用预算额度,设置基准价的,还理应公布基准价;

  (七)招标的技术性规格型号、总数、服务标准、工程验收等规定,包含配件、工程图纸等;

  (八)拟签署的合同范本;

  (九)货品、服务项目出示的時间、地址、方法;

  (十)购置资产的付款方式、時间、标准;

  (十一)评标办法、投标规范和招投标失效情况;

  (十二)投标有效期;

  (十三)招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時间及地址;

  (十四)采购代理组织代理商花费的扣除规范和方法;

  (十五)投标者个人信用记录查询方式及截至时段、个人信用记录查询纪录和直接证据存留的实际方法、个人信用信息的应用标准等;

  (十六)省部级之上行政机关要求的别的事宜。

  针对不允许偏移的实际性规定和标准,采购人或是采购代理组织理应在标书中要求,并以显眼的方法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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