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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达理两宗违法遭罚 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外利益

新华网北京市3月30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昨天发布对永达理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永达理)的行政部门处罚通知书。银保监罚决字〔2021〕六号表明,永达理存有给与投保人、受益人或是收益人保险合同承诺之外的权益;未按照规定投保岗位责任保险的违纪行为。我国银监会依规对永达理罚款累计四十万元,就第一项违纪行为对被告方李怀三警示并罚款十万元,就第二项违纪行为对被告方吴怡珍警示并罚款十万元。

行政部门处罚通知书表明,永达理2018年上半年度、第三季度各自机构业务员以及家属、顾客参与“高峰期大会”“极峰大会”,并境外旅游。一部分顾客出国花费由企业业务员付款至企业账户,在其中上半年度“高峰期大会”主题活动中,28名顾客的花费由企业业务员委托付款,涉及到额度66.七万元;第三季度“极峰大会”主题活动中,15名顾客的花费由企业业务员委托付款,涉及到额度33.82万余元。

李怀三曾任企业总经理,主抓风险控制、合规管理、活动宣传等,对该违纪行为承担立即义务。

永达理年度审计报告汇报表明,其2017年主要经营的业务收益为15.35亿人民币。企业2018年投保的岗位责任保险总计赔付额度为五千万元,保险期为2018年7月19日至2019年7月18日,不符《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三号)第五十六条有关保险经纪企业投保的岗位责任保险“一年期保险单的总计赔付额度不可小于rmb1000万元,且不可小于保险经纪人上本年度的主要经营的业务收益”的要求。

吴怡珍曾任企业服务部责任人,部门管理投保岗位责任保险,对该事宜承担立即义务。

以上给与投保人、受益人或是收益人保险合同承诺之外的权益的个人行为,违背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要求。依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我国银监会对永达理罚款三十万元;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李怀三警示并罚款十万元。

以上未按照规定投保岗位责任保险的个人行为,违背《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要求。依据该法第一百六十六条,我国银监会对永达理罚款十万元;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吴怡珍警示并罚款十万元。

公布材料表明,永达理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创立于2011年,控股股东为上海市铨冠貿易有限责任公司,拥有永达理41.1%的股权。

有关政策法规:

《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以及从业者在申请办理保险营销主题活动中不可有以下个人行为:(一)蒙骗保险公司、投保人、受益人或是收益人;(二)瞒报与保险合同相关的关键状况;(三)阻拦投保人执行此方法要求的属实告之责任,或是诱发其不执行此方法要求的属实告之责任;(四)给与或是服务承诺给与投保人、受益人或是收益人保险合同承诺之外的权益;(五)运用行政许可事项、职位或是岗位便捷及其别的不正当性方式逼迫、诱惑或是限定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六)仿冒、私自变动保险合同,或是为保险合同被告方出示虚报证明文件;(七)侵吞、截流、侵吞保险费用或是保障金;(八)空暇便捷为别的组织或是本人谋取不正当性权益;(九)勾结投保人、受益人或是收益人,骗领保障金;(十)泄漏在业务流程主题活动中悉知的保险公司、投保人、受益人的商业机密。

《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保险代理公司组织、保险经纪人有此方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要求个人行为之一的,由商业保险监管组织行政强制执行,处五万元之上三十万元下列的罚款;情节恶劣的,注销业务流程许可证书。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车险公司、商业保险投资管理企业、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人违背此方法要求的,商业保险监管组织除各自按照此方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要求对该企业给与惩罚外,对其立即承担的管理人员和别的立即责任人给与警示,处以一万元之上十万元下列的罚款;情节恶劣的,撤消任职要求。

《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保险代理公司组织、保险经纪人理应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商业保险监管组织的要求存缴担保金或是投保岗位责任保险。

《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保险代理公司组织、保险经纪人违背此方法要求,有以下个人行为之一的,由商业保险监管组织行政强制执行,处二多万元十万元下列的罚款;情节恶劣的,勒令停产整顿或是注销业务流程许可证书:(一)未依照要求存缴担保金或是投保岗位责任保险的;(二)未依照要求开设专业帐本记述业务流程收入支出状况的。

下列为全文:

中行商业保险监管联合会行政部门处罚通知书

银保监罚决字〔2021〕六号

被告方:永达理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永达理)

居所:北京北京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8号天启商务大厦2层2210

法人代表:吴永先

被告方:李怀三

台胞证号:046351XX

职位:曾任永达理总经理

详细地址:北京北京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8号天启商务大厦2层2210

被告方:吴怡珍

台胞证号:084678XX

职位:曾任永达理服务部责任人

详细地址:北京北京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8号天启商务大厦2层2210

依据《我国保险法》(下称《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要求,我能对永达理因涉嫌违反规定一案开展了立案查处、案件审理,并依规向被告方告之了做出行政许可的客观事实、原因、根据及被告方依规具有的支配权。在法律规定阐述申诉书期限内,被告方未明确提出阐述申诉书建议。此案已经案件审理结束。

核查,永达理存有下列违纪行为:

一、给与投保人、受益人或是收益人保险合同承诺之外的权益

永达理2018年上半年度、第三季度各自机构业务员以及家属、顾客参与“高峰期大会”“极峰大会”,并境外旅游。一部分顾客出国花费由企业业务员付款至企业账户,在其中上半年度“高峰期大会”主题活动中,28名顾客的花费由企业业务员委托付款,涉及到额度66.七万元;第三季度“极峰大会”主题活动中,15名顾客的花费由企业业务员委托付款,涉及到额度33.82万余元。

李怀三曾任企业总经理,主抓风险控制、合规管理、活动宣传等,对该违纪行为承担立即义务。

上述事实有企业內部文档及签报、“高峰期”“极峰”有关的大会原材料、企业出示的说明、调查笔录等直接证据证实。

二、未按照规定投保岗位责任保险

永达理年度审计报告汇报表明,其2017年主要经营的业务收益为15.35亿人民币。企业2018年投保的岗位责任保险总计赔付额度为五千万元,保险期为2018年7月19日至2019年7月18日,不符《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三号)第五十六条有关保险经纪企业投保的岗位责任保险“一年期保险单的总计赔付额度不可小于rmb1000 万余元,且不可小于保险经纪人上本年度的主要经营的业务收益”的要求。

吴怡珍曾任企业服务部责任人,部门管理投保岗位责任保险,对该事宜承担立即义务。

上述事实有岗位责任保险单及税票、调查笔录等直接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我能决策做出以下行政许可:

以上给与投保人、受益人或是收益人保险合同承诺之外的权益的个人行为,违背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要求。依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对永达理罚款三十万元;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李怀三警示并罚款十万元。

以上未按照规定投保岗位责任保险的个人行为,违背《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要求。依据该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对永达理罚款十万元;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吴怡珍警示并罚款十万元。

被告方理应在收到本处罚通知书生效日十五日内持缴款通知码到国家财政部特定的代理商金融机构开展缴款通知。贷款逾期,将每天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被告方如不服气本行政许可决策,能够 在接到本处罚通知书生效日六十日内向型中行商业保险监管联合会申请办理行政裁决,还可以在接到本处罚通知书生效日六个月内向型有地域管辖的人民检察院提到起诉。行政复议、起诉期内本决策不终止实行。

中行商业保险监管联合会

202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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