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3月30日讯 昨天,银监会公布一则有关永达理保险经纪比较有限公司(下称永达理)的行政部门处罚通知书。认定书表明,永达理因给与投保人、受益人或是收益人保险合同承诺之外的权益,及其未按照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公司及有关责任者总共遭罚60万元。
一、给与投保人、受益人或是收益人保险合同承诺之外的权益
永达理2018年上半年度、第三季度各自机构业务员以及家属、顾客参与“高峰大会”“极峰大会”,并境外旅游。一部分顾客出国花费由公司业务员付款至公司帐户,在其中上半年度“高峰大会”主题活动中,28名顾客的花费由公司业务员委托付款,涉及到额度66.七万元;第三季度“极峰大会”主题活动中,15名顾客的花费由公司业务员委托付款,涉及到额度33.82万余元。
李怀三曾任公司总经理,主抓风险控制、合规管理、活动宣传等,对该违纪行为承担立即义务。
上述事实有公司內部文档及签报、“高峰”“极峰”有关的大会原材料、公司出示的说明、调查笔录等直接证据证实。
二、未按照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永达理年度审计报告汇报表明,其2017年主要经营的业务收益为15.35亿人民币。公司2018年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总计赔付额度为五千万元,保险期为2018年7月19日至2019年7月18日,不符《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三号)第五十六条有关保险经纪公司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一年期保险单的总计赔付额度不可小于rmb1000 万余元,且不可小于保险经纪人上本年度的主要经营的业务收益”的要求。
吴怡珍曾任公司服务部责任人,部门管理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对该事宜承担立即义务。
上述事实有职业责任保险单及税票、调查笔录等直接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银监会决策做出以下行政许可:
以上给与投保人、受益人或是收益人保险合同承诺之外的权益的个人行为,违背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要求。依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对永达理处罚三十万元;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李怀三警示并处罚十万元。
以上未按照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个人行为,违背《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要求。依据该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对永达理处罚十万元;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吴怡珍警示并处罚十万元。
检举/意见反馈
文章转载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api@1dq.com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