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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第577条(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要求了三种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分别是再次履行、采用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

  再次履行,就是指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书时,由我国强制性违约方再次履行合同书负债,使守约方尽量地获得承诺的标底的违约责任方式,其主要是对回绝履行、再次履行、不彻底履行这三种毁约形状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如果是不可以履行,则不可以可用再次履行。

  采用补救措施,主要是对于不彻底履行的毁约个人行为承担义务的方式,如交货品质不符承诺时,实际承担方式包含:维修、重作、拆换等。学理上觉得,采用补救措施也归属于再次履行的范围,又被称为再履行。

  赔偿损失,也叫损失赔偿,是最重要的违约责任方式。无论是哪一种毁约形状,最后都能以赔偿损失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由于被告方签订合同书的中心思想一般是得到经济发展权益,毁约时遭到的损害都能够转换为钱财赔付,包含上述情况的再次履行、采用补救措施也都能够转换为钱财赔付,因而赔偿损失也是实践活动中广泛运用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但是现阶段,在我国法律法规对违约责任的损失赔偿落实的或是补偿性标准,也就是损害赔偿一般不超过具体损害,无损害则无赔付,在尤其状况下,才会适用惩罚性赔偿。

  创作者:张文刑事辩护律师,广东省修真天山(东莞市)法律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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