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作者:广森刑事辩护律师
前言:被告方就同一建设工程签定的数份施工合同均失效,工程施工质量合格的,参考哪份合同结算工程进度款?
【场景实例】
2015年5月5日,李四企业与张三企业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诺李四企业将一期新项目1-6号楼的土建工程、装饰设计、水电装修及户外整体工程项目等,以工程外包包品质包安全性的方法分包给张三企业,暂标价为3600万余元,最后工程进度款以彼此一同授权委托第三方辅助单位依据竣工资料总产量核准为标准,工程施工质量合乎合格规范;工程进度款由彼此授权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企业核准后30天内清算至审标价的98%,扣押2%工程进度款做为质保金,24个月缺陷责任期满时免息退还。
张三企业于2015年5月30日逐渐工程施工。因一期工程项目为务必开展公开招标的新项目,2015年9月17日,李四企业与张三企业执行一次招投标流程后,再度就一期建筑项目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诺李四企业以工程外包包品质包安全性的方法,将一期工程项目分包给张三企业,该施工合同与前一份施工合同的实际性內容有众多不一样,如工程进度款付款至审标价的97%,扣押3%工程进度款做为质保金,24个月缺陷责任期满时免息退还。
2018年2月1日,一期工程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张三企业与李四企业一同授权委托的咨询管理公司出示工程项目造价咨询公司报告,核准一期工程项目土建工程及安裝工程预算为386五万元。在清算工程进度款时彼此产生异议,张三企业认为,理应依照前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诺,留核准总价格的2%做为质保金,付款核准总价格的98%;李四企业认为,理应依照招标会后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诺,留核准总价格的3%做为质保金,付款核准总价格的97%,彼此没法商议达成一致。
【实例分析】
《最高法院有关案件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法律适用难题的表述》第一条要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理应依据担保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要求,评定失效:(一)项目承包人未获得建筑工程施工公司资质或是超过企业资质等级的;(二)沒有资质证书的实际施工人使用有资质证书的建筑工程施工公司为名的;(三)建设工程务必开展招标会而未招标会或是中标失效的。”实践活动中,产生以上情况时签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合同无效,依据担保法的有关要求,无效合同的,自始沒有法律法规约束,理应恢复正常、退还资产。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失效的,通常合同书早已具体执行,乃至涉案人员工程项目早已工程施工结束,工程验收合格,没法恢复正常,项目承包人资金投入的人力资源、物力资源早已有机化学成工程施工成效,能够交由发包方,此刻发包方与项目承包人中间怎样清算工程进度款变成危害彼此利益的关键难题。
《最高法院有关案件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法律适用难题的表述》第二条要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失效,但建设工程经工程验收合格,项目承包人要求参考合同书承诺付款工程项目价款的,应予以适用。”依据该法律条文的要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失效的,假如涉案人员建设工程工程验收合格,项目承包人有权利要求参考合同书承诺付款工程项目价款,也就是授予了失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项目价款条文的法律认可,前提条件是涉案人员建设工程工程验收合格。
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失效,及其失效后如何处理的难题,现行标准法律法规有相对性确立的要求,但实践活动中的难题通常更为繁杂,例如被告方签定了不仅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每一份施工合同的承诺不一致,每一份施工合同又都失效,当涉案人员工程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理应参考哪份合同书明确工程项目价款呢?
《最高法院有关案件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法律适用难题的表述(二)》第十一条要求:“被告方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失效,但建设工程品质合格,一方被告方要求参考具体执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适用。具体执行的合同书基本相同,被告方要求参考最终签署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适用。”上述情况法律条文得出了2个规范,即被告方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的数份施工合同均失效,但建设工程品质工程验收合格的,最先参考具体执行的合同结算工程项目价款;假如具体执行的合同书基本相同的,参考最终签署的合同结算工程项目价款。
此案中,李四企业分包的一期工程项目,归属于务必公开招标的新项目,在未开展招标会前便于2015年5月5日与张三企业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归属于《最高法院有关案件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法律适用难题的表述》中建设工程务必开展招标会而未招标会情况,该合同书为合同无效。而在工程施工全过程中,彼此再度就一期项目工程历经招投标流程后,于2015年9月17日签署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书中的一部分本质內容与彼此于2015年5月5日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一致。在招标会后签署的合同书中,项目工程早于2015年5月30日便已逐渐基本建设,由此可见张三企业与李四企业在涉案人员工程项目招标前便已就招投标价钱、投标方案等实际性內容开展了交涉并达到满意,归属于勾结公开招标个人行为,中标失效,根据中标所签署的施工合同亦归属于《最高法院有关案件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法律适用难题的表述》要求的无效合同的情况,因而张三企业与李四企业于2015年9月17日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亦属合同无效。从具体执行状况看,张三企业和李四企业均是依照中标前的合同书动工基本建设,故彼此具体执行的合同书为中标前合同书,即彼此于2015年5月5日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此理应参考中标前签定的施工合同清算工程项目价款。
【风险】
无效合同后,合同书彼此的合同书利益将无法得到确保,因此不论是发包方或是项目承包人,都理应尽量减少无效合同情况的产生。
就同一建设工程,尽可能不必签定数份內容不一致的合同书,假如签定数份內容不一致的合同书均失效,必须质证证实哪一份合同书是具体执行的,或是哪一份合同书是最终签定的,将提升被告方的质证压力。
不管签定一份合同无效,或是签定数份合同无效,可以参考合同书认为工程进度款的前提条件全是涉案人员工程施工质量工程验收合格,因此,针对项目承包人而言,确保施工质量合格尤为重要。
【法律条文连接】
《最高法院有关案件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法律适用难题的表述》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理应依据担保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要求,评定失效:
(一)项目承包人未获得建筑工程施工公司资质或是超过企业资质等级的;
(二)沒有资质证书的实际施工人使用有资质证书的建筑工程施工公司为名的;
(三)建设工程务必开展招标会而未招标会或是中标失效的。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失效,但建设工程经工程验收合格,项目承包人要求参考合同书承诺付款工程项目价款的,应予以适用。
《最高法院有关案件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法律适用难题的表述(二)》
第十一条 被告方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失效,但建设工程品质合格,一方被告方要求参考具体执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适用。
具体执行的合同书基本相同,被告方要求参考最终签署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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