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加盟法律咨询服务
案件介绍
上诉人郑洪升与被告北京全时叁陆伍便利店加盟比较有限公司(通称北京全时公司)、被告天津市全时叁陆伍商业服务比较有限公司(通称天津市全时公司)特许加盟合同纠纷案一案,本院立案侦查后,北京全时公司在答辩期内明确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经核查判决驳回申诉其管辖权异议。本院依规可用普通程序,公布开庭审理开展了案件审理。郑洪升根据北京云法院系统软件线上参与起诉。北京全时公司经本院法院传票口头传唤无书面通知未到庭参与起诉,天津市全时公司经本院公示口头传唤未到庭参与起诉。此案已经案件审理结束。
被告方认为
郑洪升向本院明确提出诉请:1.诉请北京全时公司向我退还担保金二十万元;2.诉请北京全时公司向我付款贷款逾期支付合同违约金,以二十万元为数量依照每日3‰的规范自2019年7月3日起测算至具体付款之日止;3.诉请天津市全时公司就所述账款付款担负法律责任。客观事实和原因:2018年5月8日,我和北京全时公司签署序号为BJ2018-A-04025号《全时便捷特许加盟合同书》(通称原许可合同书),加盟代理经营全时连锁便利店。
接着,我和北京全时公司、天津市全时公司签署《三方协议》,承诺原许可合同书中北京全时公司的运营管理支配权迁移至天津市全时公司。2019年1月3日,我和北京全时公司、天津市全时公司三方签署《解约协议》,协议书承诺,三方均愿意原许可合同书及《三方协议》自2019年1月3日消除;我已付款的加盟代理担保金二十万元应予以退回,加盟费用八万元及培训费用2万元未予退回,天津市全时公司向我付款的补助花费32893.55元未予退回,我还在闭店后造成的花费15678.72元已经在2018年11月6日付款,不用再行付款。北京全时公司应于涉案协议书签署之日起180日内退回我所述账款,如未按承诺执行支付责任,依照成本费每日3‰的规范向我付款合同违约金。涉案协议书签署后,我依约执行所有合同义务,二被告经我数次催告函,仍未退回相对账款。故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北京全时公司、天津市全时公司均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形式论文答辩建议。
人民法院觉得
本院觉得,郑洪升与北京全时公司于2018年5月8日签署的原许可合同书及其北京全时公司、天津市全时公司、郑洪升签署的《三方协议》、《解约协议》均系合同书多方被告方真实的意思表明,內容不违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强制要求,归属于合理合法合理的合同书。多方被告方均理应依照合同书承诺执行分别权利与义务,违背合同书承诺组成毁约的,理应担负相对的合同违约责任。
依据郑洪升递交的收款凭证及其涉案《解约协议》的承诺,本院评定郑洪升早已向北京全时公司执行了付款加盟费用八万元、培训费用2万元及其担保金二十万元的合同义务。
2019年1月3日,北京全时公司、郑洪升、天津市全时公司三方根据商议一同签定了涉案《解除协议》,协商一致消除原许可合同书及《三方协议》,并对合同书怎样结算开展了确立承诺,由北京全时公司承担在合同终止之日起180日内退还郑洪升缴纳的担保金二十万元,如北京全时公司未按承诺時间付款花费的,每贷款逾期一日,应依照成本费的3‰向郑洪升付款合同违约金。故北京全时公司最晚应于2019年7月2日前向郑洪升退还二十万元担保金。现无证据证实北京全时公司早已执行上述情况账款的退还责任,组成毁约,理应依照《解除协议》的承诺担负再次执行和第三方支付合同违约金的义务。有关合同违约金的付款规范难题,由于此案彼此异议难题为钱财之债,日3‰的合同违约金规范显著过高,本院将酌情考虑给予调节。
有关郑洪升明确提出的规定天津市全时公司一并就涉案债权债务连同偿还义务的认为,本院觉得,涉案《解除协议》第二条确立承诺,协议书签署后由北京全时公司承担退还担保金,因而担保金退还及相对的延迟付款合同违约责任的责任担负方为北京全时公司,郑洪升规定天津市全时公司一同担负法律责任的认为,欠缺合同书和法律规定,本院未予适用。
北京全时公司、天津市全时公司经本院合理合法口头传唤无书面通知未出庭,不危害本院在查清案子客观事实的基本上依规做出裁定。
综上所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要求,裁定以下:
裁定結果
一、被告北京全时叁陆伍便利店加盟比较有限公司于本裁定起效起十日内向型上诉人郑洪升退还涉案加盟连锁店担保金二十万元;
二、被告北京全时叁陆伍便利店加盟比较有限公司于本裁定起效起十日内向型上诉人郑洪升付款延迟支付合同违约金(以二十万元为数量,依照年化率24%规范自2019年7月3日起至具体付款之日止);
三、驳回申诉上诉人郑洪升的别的诉请。
假如未按本裁定特定的期内执行计付钱财责任,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要求,翻倍付款延迟执行期内的负债贷款利息。
案件受理费4318元,公告费560元,由上诉人郑洪升压力878元(已缴纳),由被告北京全时叁陆伍便利店加盟比较有限公司压力4000元(于本裁定起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气本裁定,能够在判决送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依照另一方被告方的总数明确提出团本,上告于北京专利权人民法院。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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