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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逾期不结算工程价款,这样处理

来源于:民商法律事务管理梳理

发包人违背合同书约定贷款逾期不结算工程项目合同款的不良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10月25日,法释〔2004〕14号)

第二十条被告方约定,发包人接到竣工结算文档后,在约定期内未予答复,视作认同竣工结算文档的,依照约定解决。承包人要求依照竣工结算文档结算工程项目合同款的,应予以适用。

A、【最高法院答复】

重庆高级法院:

你院渝高法[2005]154号《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0条的请示》收悉。

经科学研究,答复以下: 愿意你院审委会的第二种建议,即:可用该法律条文第20条的必要条件是被告方中间约定了发包人接到竣工结算文档后在约定期内未予答复,则视作认同竣工结算文档。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文档能够做为工程进度款结算的根据。

住建部制订的基本建设建筑施工合同格式文字中的通用性条文第33条第三款的要求,不可以简易地推理出,彼此被告方具备发包人接到竣工结算文档一定期内未予答复,则视作认同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文档的一致法律行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文档不可以做为工程进度款结算的根据。

--《最高法院有关发包人接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档后,在约定期内未予答复,是不是视作认同竣工结算文档的复函》(2006年4月25日,〔2005〕民一他字第22号)

B、实例见解:承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文档后,发包人既未明确提出反过来直接证据也未申请办理工程造价评定,则可根据该结算文档确定工程进度款

【最高法院法院判决书】深圳航空城(东部地区)实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广东化州市第二工程建筑企业深圳宝安子公司、广东化州市第二工程建筑企业基本建设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书)

最高法院觉得,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未在约定的期内就承包人递交的结算文档给予答复,在承包人将竣工结算文档做为明确工程进度款金额的直接证据递交后,发包人在一、二审期内均未明确提出反过来的直接证据,也未申请办理对涉案人员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开展评定,在这里状况下,人民检察院能够以承包人出示的竣工结算文档做为确定工程进度款的根据。

-江必新小编、最高法院审判监督庭编:《审判监督指导》总第33辑,人民检察院出版社出版2011年版,第111-121页。

C、记者招待会,发包人接到结算汇报后贷款逾期不答复的视作认同

问:从法律法规上讲工程项目合同款结算是被告方的个人行为,结算汇报是承包人单方面做出建章 的,没经发包人认同不可以做为结算根据。法律条文要求依照结算汇报结算工程项目工合同款有什么根据?

答:一般状况下,理应依照合同书约定结算工程项目合同款,工程项目经工程验收达标后,合同书 彼此就理应结算。结算中,一般先由承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汇报,由发包人审批。

而有的发包人接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项目结算文档后一拖再拖未予答复或是压根未予答复,以做到托欠或是不付款工程项目合同款的目地。这类个人行为比较严重损害了承包人的合法权利。为了更好地劝阻这类非法行为,住建部公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要求,发包人理应在接到竣工结算文档后的约定期内给予答复。贷款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档视作已被认同。合同书对答复限期沒有确立约定的,可觉得约定限期均为28天。这条要求对劝阻发包人无书面通知工程欠款的非法行为,维护承包人的合法权利充分发挥了非常大功效。

为了更好地能够更好地管束彼此被告方,使住建部的这一条要求更具备可执行性,《解释》第二十条明文规定,被告方约定,发包人接到竣工结算文档后,在约定期内未予答复,视作认同竣工结算文档的,依照约定解决。承包人要求依照竣工结算文档结算工程项目合同款的应予以适用,展现了充足重视合同书被告方约定的标准 《依法保护当事人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载最高法院民事诉讼审理第一庭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检察院出版社出版2015年版,第11页。

D、发包人未在约定時间对承包人申报的竣工结算文档提出质疑,但彼此对一部分工程预算开展了确定,不可以依照竣工结算文档结算

问:A公司(发包人)与乙企业(承包人)签署的《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汇报及详细的结算材料后,应在60日内开展核案给与确定或是明确提出修改建议。如发包人在所述期内对结算汇报及材料沒有明确提出建议,则视作认同。”

工程项目完工,乙企业向A公司递交《工程项目结算书》甲公无法递交直接证据证实在60日内提出质疑,可是自此A公司授权委托第三方对一部分工开展审批,彼此确定该一部分工程预算,对其他工程预算虽经商议,却不可以达到章致建议。

乙企业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依照申报的《工程项目结算书》明确工程预算,乙公共建筑司的要求应予适用?

答:乙企业的要求不应予以适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二十条要求:“被告方约定,发包人接到竣工结算文档后,在约定期内未予答复,视作认同工结算文档的,依照约定解决。承包人要求依照竣工结算文档结算工程项目合同款的,应予以适用。”

该条文的可用有严苛标准,一是合同书通用性条文或是专用型条文确立约定“发包人接到竣工结算文档后,在约定期内未予答复,视作认同竣工结算文档”;二是发包人的确沒有答复,假如发包人有回应,亦不可以可用该要求。

案涉客观事实表明,A公司与乙企业间就工程项目结算难题,依次开展建筑企业价格小区业主方授权委托第三方审价、会商后对一部分已完工程项目结算款达成一致事后又对未结算工程项目一部分再次商议等;尽管A公司无法质证证实其在《施工合同》约定時间内对乙企业申报的《工程项目结算书》给予答复,可是乙企业仍未立即认为依照竣工结算汇报测算工程项目合同款,彼此开展了实际性的审价并确定了一部分工程项目合同款,不符《施工合同》约定的“如发包人在所述期内对结算汇报及材料沒有明确提出建议,则视作认同”的合同书可用标准,也不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二十条要求可用标准。

-《发包人未在约定時间对承包人申报的竣工结算文档提出质疑,可是彼此对一部分工程预算开展了确定,可否依照竣工结算文档结算工程项目合同款》,载最高法院民事诉讼审理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67辑,人民检察院出版社出版2017年版,第2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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