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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专与王爱国与广东骏唐影业有限公司、孙平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

孙专与王爱国与广东省骏唐影业有限责任公司、孙平培训教育合同纠纷案一案

   時间: 2021-03-18 16:58

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粤01民终25399号

广东省骏唐影业有限责任公司、孙平:

  我院审理孙专与王爱国与广东省骏唐影业有限责任公司、孙平培训教育合同纠纷案一案,早已案件审理结束。因大家失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要求,向大家公告送达我院(2020)粤01民终253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以下:一、撤消广东广州广州天河人民检察院(2018)粤0106民初2808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动广东广州广州天河人民检察院(2018)粤0106民初2808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孙专于本裁定产生法律认可之日起十日内向型王爱国退还培训费用90000元”;三、驳回申诉王爱国的别的诉请。假如未按本裁定所特定的期内执行计付钱财责任,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要求,翻倍付款延迟执行期内的负债贷款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280元,由王爱国负担216元,孙专负担2064元。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229元,由上诉人孙专负担1057元,王爱国负担172元。自传出本公示之日起,历经六十日即视作送到。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责编:彭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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