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方法股权有限公司广东子公司与广州菲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理想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奥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理想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理想化电子器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李挺、王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案
時间: 2020-12-10 18:28
广东广州市初级人民检察院
公 告
(2020)粤01执475花了7天时间
广州菲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理想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奥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理想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理想化电子器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李挺、王婷:
本院立案侦查执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方法股权有限公司广东子公司与大家(企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案,因大家(企业)失踪,没法送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要求,向大家(企业)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执475花了7天时间执行通知书、汇报财产令。
执行通知书內容为:本院(2018)粤01民初396号民事裁定书早已产生法律认可。因大家(企业)迄今未执行所述裁判文书明确的责任,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办理,本院决策立案侦查申请强制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要求,勒令大家(企业)在接到本通告后马上执行以下责任:
● 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方法股权有限公司广东子公司付款账款116827941.65元(暂计);
● 缴纳执行费184228.00元(暂计)。
若根据本院帐户支付,需要在存款单上标明案子被告方名字、案号、实行工作人员名字。
本院开户行:平安广州越秀分行
户 名:广东广州市初级人民检察院
账 号:30200727032299
风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要求,失信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特定的期内执行起效裁判文书明确的计付责任的,人民检察院能够采用限制消费对策,限定其高消費及非日常生活或是运营必不可少的相关消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要求,失信执行人未执行起效裁判文书明确的责任,并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人民检察院理应将其列入失信执行人人员名单,依规对其开展个人信用惩罚:(一)有执行工作能力而拒不执行起效裁判文书明确责任的;(二)以伪造证据罪、暴力行为、威协等方式防碍、抵触实行的;(三)以虚假诉讼罪、虚报诉讼或是以藏匿、迁移财产等方式避开实行的;(四)违背财产汇报规章制度的;(五)违背限制消费令的;(六)无书面通知拒不执行实行和解书的。
汇报财产令內容为:本院审理的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方法股权有限公司广东子公司申请执行大家(企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案,大家(企业)如不可以按执行通知书执行起效裁判文书明确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要求,应自本令送到之日起五日内,属实向本院汇报当今及其接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实行全过程中,如财产情况产生变化,理应自财产变化之日起五日内向型本院填补汇报。贷款逾期不汇报,或是虚报汇报的,本院将依规对你(你企业)采用列入失信执行人人员名单、限制消费、处罚、拘押等强制执行措施。
始行公示传出之日起,历经六十日即视作送到。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责编:万芷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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