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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承诺生效时间,国内外立法的不同之处

电子合同因为技术性上的特性而呈现出自于传统式纸张合同书巨大的不一样。EDI是网络技术的基础形式,也比较完整地体现出电子合同的基础技术性基本原理,因而它一般这儿以EDI为原型,研究与剖析电子器件合同成立起效全过程中的一些的象征性的法律问题。

在EDI系统软件里,用EDI传输信息而解决物件或服务项目买卖的当事人称EDI买卖当事人,对EDI当事人出示服务项目通信解决Database信息解决业务流程者为第三方的服务供应商,它一般并并不是买卖当事人。在买卖当事人中间将根据一般买卖约定中的某些条文用EDI方法解决约定,按照这一约定而签订的合同书,便是EDI合同书。有关电子合同服务承诺的起效時间,有二种不一样的作法:

其一:大陆法系和一些国际性习惯性上选用的到达主义。

在到达主义中又有二种状况,即大部分大陆法系我国的法律,在对话者中间法律行为上采用到达主义,在隔地者中间可用送信主义。

其二:英美法系采取的发送邮件主义或送信主义。

在中国民法总则中沒有对服务承诺的起效時间作出实际要求,但司法部门实践活动采用大陆法系的到达主义,担保法第26条对于此事也采用到达主义,则有一些难题不得不尤其考虑到。

充分考虑经EDI方法互换彼此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明,事实上与对话者中间的会话一样一瞬间到达,大陆法系采用送信主义的场所是以承诺的意思表明在推送和到达中间有一定的间隔时间为其前提条件,因而,EDI买卖中的服务承诺起效难题不可采用送信主义,而理应采用到达主义。

可是,因为运用EDI的方法依然有一定间隔时间,如到达文档后的储存必须一定時间,在国际性外汇交易市场的金融业EDI实践活动上,一分一秒均具备关键实际意义,因而务必设置到达主义的除外。韩《贸易处理促进法》(1992)第15条第二项要求,受质权方的信息在网络服务器服务提供者的电脑上文件箱里纪录后,“渡过一般 运作时所需的時间后”,被确定以到达。

这即要求在到达服务供应商的电脑上文件箱并纪录以前的风险,均由信息推送人压力。在这儿,关键所在对“渡过一般 运作时所需的時间”如何处理。英国实践活动中一直根据EDI的格式条款激励买卖当事人每日中午2点至5点查验自身的电脑上文件箱,超出其時间后,均被确定为到达一方当事人的文件箱。

中国合同法第26条、第16条与韩法律同样,采用到达主义。采用到达主义则服务承诺者的意思表明到达的地址为其合同书的创立场地。在EDI合同书的场地一般状况下,互换信息的当事人中间事前对合同书所管难题有约定时,其合同成立的场地也按照这一约定来明确。

但沒有这一约定时,应以服务供应商的地址为其合同成立场地。但担保法第34条要求:“服务承诺起效的地址为合同成立的地址”“采用数据信息电文方式签订合同书的,收货人主运营地为合同成立的地址;沒有主运营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址。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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