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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经理能不能要求不签合同二倍工资赔偿?

公司沒有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否一定可以规定公司付款二倍薪水的赔付?佛山万林律师所依据其代理商的案子给予归纳表明。

【案件介绍】

龙某系某公司职工,关键出任的是人事部门兼董事长助理一职,新员工入职工作中期内,公司未与龙某签订劳动合同,任职大半年后,龙某辞职,并以公司未两者之间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提到诉讼,规定公司向其付款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薪水差值。

【仲裁裁决/法院裁定】

仲裁委驳回申诉了龙某的诉讼要求龙某对仲裁裁决不服气,向老百姓法院提到起诉经法院案件审理:驳回申诉龙某诉请。

【刑事辩护律师分析】

依据《中华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要求 用人公司自劳动力之日起超出一个月不满意一年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形式劳动合同的,理应向员工每月付款二倍的薪水。

依照一般的状况,公司若沒有按照要求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应按所述要求向职工付款二倍薪水差值,但此案的独特之处取决于,龙某做为公司的人事部门工作人员且是唯一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人员,人事岗位的岗位职责应包含劳动合同事务管理等人力资源管理层面內容。龙某自诉其悉知需签订劳动合同,则理当了解公司应两者之间签订劳动合同及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不良影响,其针对公司的不标准劳动力个人行为承担提示、催促的责任。龙某做为人事部门工作员,未妥当执行工作岗位职责而沒有签订劳动合同,本身存有过失。鉴于此,诉讼和法院都驳回申诉了龙某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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