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当保安人员三年合同到期了,企业不续签合同。给赔三个月薪水,他上年平均收入六千三上下,本应当赔一万九,結果人事部门和她们负责人说他的业绩考核低,按企业要求算,计算下来是14700,我朋友原本也不愿做了,就签名了。签过字就后悔了,被骗,劳动法规定是至少三个月薪水不可以打折,或四个月薪水。因此朋友又打电话给人事部门说要赔一万九,人事部门就说朋友早已签名愿意了只有赔1470,朋友说大家它是招数。务必要依照劳动法规定的来办事,否则就申请办理劳动仲裁。人事部门一听劳动仲裁就担心了,表明还能够再谈一谈。因此第二天朋友就到工厂寻找人事部门,期待能够坐下来谈一谈,可是赶到工厂公司办公室以后,朋友却被吓住了,一共来啦5,6名身材魁梧的职工,而且讲话很高声,还有点儿威胁的意思。朋友感觉状况不太对,要想离去,可是却被阻止了。工厂的人表明:“今日务必要把事儿说搞清楚,说搞不懂得话你也就别走了,假如要来工厂搞事,那么你之后去到哪里的日子都难过”。朋友因此拿电話出去想警报,可是被工厂的人收走了电話。人身自由权遭受了威协,而且也不可以通电话寻求帮助朋友,在这类状况下朋友都没有方法,只有同意这件事情没有下文了。实际上这一件事儿无论是朋友還是工厂都是有过失,最先工厂不是依照要求办事。赔偿费会少给就给少一点,总之职工也不明白法律法规。只需签过字就可以了。可是职工也是有做得不太妥的地区,便是在签名以前沒有用心的去掌握劳动合同法,因此字早已签了,就表明自身早已愿意了计划方案。再回家滋事,工厂当然不容易使他好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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