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于:中工网
案件介绍
李某系A公司IT技术工程师,彼此签署的劳动合同要求“……承包方不可在别的企业兼职”,另外员工守则亦有此要求。2019年5月11日,A公司以及公会出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单》,大概內容为:经查证,李某没经上报在外面兼职,且违背管理制度在上班时间推送互联网广告,比较严重危害工作效能……,决策于2019年5月11日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接着,李某向劳动人事异议监察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规定付款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赔偿费三十余万元,仲裁委适用了其要求。A公司不服气裁定,提到起诉。
异议聚焦点
A公司出示了李某的微信发朋友圈截屏、第三方公司颁奖会等相片,用于证实李某在第三方公司兼职微商代理加盟,觉得公司已全面禁止职工在外面兼职,李某的个人行为早已违背了公司的管理制度。李某则觉得自身仅仅运用工作之余挣点一点钱,并不是兼职,沒有危害做好本职工作。
此案的异议聚焦点取决于李某的个人行为是不是组成兼职,如组成,A公司依据公司规章制度毁约是不是合理合法?
裁判员結果
公司劳动合同和员工守则中对职工的兼职个人行为所制订的严令禁止要求及其惩罚对策,经员工代表大会探讨根据,并历经公示公告,李某也在《确认书》上签名确定。人民法院评定员工守则合理合法合理,且李某了解指南內容,A公司为此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刑事辩护律师评价
相关法律法规对兼职的界定沒有实际的要求,但做为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管理制度中要求不可“兼职”的原意,是期待职工在自身的工作中岗位工作职责内出示劳动者,而求职工最大限度地为企业造就盈利,而不期待职工运用公司資源、工作中之便,从业兼职工作中。该兼职的创立不必以要和此外的企业创建劳务关系为前提条件,还可以是业务外包。在我国相关劳动者层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尽管沒有对兼职作严令禁止的要求,但针对员工来讲,进行做好本职工作,是其应负的责任,从业兼职工作中,在時间上、活力上必定会危害做好本职工作。因而若公司在员工守则或劳动合同中有承诺严禁职工在外面从业兼职的,一旦职工违背,公司能够根据涉嫌严重违纪解除两者之间的劳动合同。
但公司解除在外面兼职的职工时,特别注意几个方面:最先,公司內部理应有严禁职工在外面兼职的管理制度承诺,且确立该个人行为归属于涉嫌严重违纪;次之,公司必须立即进行直接证据搜集、保护工作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的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即,员工另外与别的用人单位创建劳务关系,对本企业的工作目标导致比较严重危害,或是经用人单位明确提出,拒不纠正的,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留意的是,依据此条要求,合乎下述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单方解除劳动合同:(1)员工另外与别的用人单位创建劳务关系,对进行本企业的工作目标导致比较严重危害的;(2)员工另外与别的用人单位创建劳务关系,经用人单位明确提出,拒不纠正的。这儿给用人单位导致危害的水平务必是“比较严重”的,假如危害轻度,用人单位不可以以此为由与员工解除合同书。(据《劳动报》报导 文 何永强 摄 李成溪)
责编: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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